欧盟反垄断域外管辖简介
欧盟反垄断域外管辖简介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2009-03-13
欧盟对发生在共同体外但对共同体内有影响的垄断行为主张有管辖权。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通常被认为是欧盟反垄断域外管辖的源头性规定,但实际上,81条只是规定“禁止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的垄断行为” ,并未对域外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欧盟通过欧委会的决定以及欧盟法院的判例对之进行了扩张性解释,进而确立了相关管辖原则,构成了欧盟反垄断域外管辖的主要依据。
一、管辖原则
(一)单一经济体原则(Single Economic Entity Doctrine)
单一经济体原则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规制原则,指将跨国公司中位于不同国家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一个经济实体,当欧盟领域内的某一个公司实施了垄断行为时,只要该公司不是独立决策,欧盟反垄断法不仅可以适用于该公司,还可以适用于共同体外的其他关联公司,如子公司在共同体内实施了反垄断行为,可依该原则追究共同体外母公司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主要依据母公司控制权的实际行使情况来确定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母公司能证明虽然拥有超过50% 的股权,但并未干预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则免于承担责任。该原则在1972年燃料案(Dyestuffs case)中得以确立,在该案中,ICI等三家在共同体外的燃料制剂公司,通过其在共同体内的分支机构执行价格协议,欧委会依据单一经济体原则对三家共同体外母公司及其共同体内分支机构均处以罚款,欧盟法院对欧委会的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