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出台问答

热度4306票  浏览420次 时间:2010年7月23日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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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4-3-1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Z@7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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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2q$J8QC y$Oc

答: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较复杂。经济上的原因是需要衡量我国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对反垄断法的需求是否达到了必须通过立法来调整的程度。衡量标准需要有经济学、法学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评估分析论证,目前该方面的评估虽然有一些,但分歧较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Q"db3D,VZE

虽然有关部门已经起草完《反垄断法(草案)》,但是,反垄断法内容与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迟迟未能最终确定。因为反垄断案件很复杂,面对的许多是公用企业或跨国公司,其市场能量很大,需要一部强有力的反垄断法,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专业性的主管机关来统一独立执法。 据说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都在通过反垄断立法来争取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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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看,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同时建立了一个比较集中统一的执法部门,反垄断法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市场经济基本法。相比之下,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已经滞后。目前仅靠一部11年前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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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垄断法出台时机如何选择?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Q+c1{q S

答:“WTO”后,我国反垄断法立法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加快出台反垄断法,这样会使国内企业与国外跨国公司面临同样的市场竞争规则。其后果是政府保护国内企业的力度弱化,但是,跨国垄断行为也将落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后一种选择是不制定或推迟制定反垄断法,这样国内企业将继续享受政府保护,但同时也无法制约跨国垄断行为与国内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国际竞争与国企改革的双重压力下,政府推行发展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希望在某些产业迅速建立起若干“国家队”。但是,那种只有规模,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国家队”,仍然是无竞争力的,即使政府继续保护国内企业,国内企业仍然难以与跨国公司进行竞争。这说明不论哪一种选择,国内企业都将面临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但如果选择一种,我国政府至少还能够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而在后一种选择下,政府对跨国垄断行为的规制将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继续采取限制市场准入政策,又可能与“WTO”承诺相冲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ck"SLv[

目前仅靠一部11年前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远不能适应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需求。加入WTO”后,我国已经承诺将“WTO”规则中的反垄断条款反映在国内法中,政府更多地需要依靠法律来规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定好“游戏规则”,为我国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当好“裁判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快反垄断立法,同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M*\l&Lk

一种观点认为,WTO”后,为了保护民族工业与国内幼稚产业,政府正在推行发展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目前制定反垄断法会妨碍规模经济的发展,待国内组建出一批企业集团之后,再考虑出台反垄断法。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偏颇之处,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其反对的是滥用垄断地位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当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产业政策服从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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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内企业垄断可以制约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垄断行为。笔者认为,在没有“游戏规则”的情况下,用国内企业垄断来制约跨国公司垄断,不但代价太高,也是难以实现的;按照反垄断法的价值权衡,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福利,也会损害长远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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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反垄断法要反对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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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是调整“经营者过度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行政性垄断等”。我国的反垄断法调整(反对)的范围也可以参照上述领域,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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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过度集中:指达到相当大规模经济的过度集中行为。例如大企业合并;股份持有,委托经营、联营等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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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例如垄断高价、掠夺性低价、差别待遇、强制交易、拒绝交易、搭售、指定交易、附条件交易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Yr/\k9r3l4w

3)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企业间达成旨在限制、排除竞争或者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例如统一定价、限制生产和销售、分割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限制转售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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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性垄断: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指定交易、地区封锁、歧视性待遇、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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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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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G-B^Txy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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