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生效日之感

热度4220票  浏览387次 时间:2010年7月23日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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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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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反垄断法生效的期望应当客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5C4s5};ghbWm

反垄断法不是万能法,不是许愿树。我们不应一厢情愿地想用一部反垄断法来抑制市场房价、肉价、菜价和面价的上涨,用它来轻易地撼动行政垄断,用它来对付外国企业势力的经济渗透,用它来压抑春运车票涨价,用它来控制石油涨价。我们期待一部酝酿13年的法律的完美性固然无可厚非,但苛求一部法律的生效来解决我国所有的垄断问题同样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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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初期不会有大规模的反垄断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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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反垄断法是200881日生效,时逢中国举办第29届奥运会期间,人们关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E!\)JGpVZl

的社会热点是奥运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_I)B,J;GA4o4b

第二、反垄断法条款原则粗泛,内容比较深涩,宣传的力度和规模又不够大,中国企业与老百姓理解和运用反垄断法需要一个过程,中国司法机关熟练掌握反垄断法也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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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现在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用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方式,损害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个社会热点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与其相比,实力悬殊,原告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加上反垄断法存在瑕疵,使得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运用反垄断法维权时,会有许多顾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l%@qSXp

第四、尽管有些人认识到某些垄断行为的损害,但“明哲保身”,“民不与官斗”的处世哲学,使得许多人都不愿做“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S8SEuq

第五、行政垄断案件所涉及行政机关的规定许多是模糊的,人们很难设想本级司法机关能够对本级政府的“红头文件”之合法性进行审查,致使许多行政垄断案件法院不受理或裁决原告败诉。即使个别案件意外的打赢了官司,由于中国缺乏判例制度,这类案件的“普遍效应”也是极其有限的。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u(i D2It#Z

三、我国反垄断法初期执法会遇到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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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反垄断法缺乏一个统一和独立的执法机关。根据该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将会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需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的主要执法机构至少有三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或者四家(前述三家加上国资委)。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分散执法的格局将可能产生执法机构之间权利界限不清,相互扯皮,浪费资源、降低效率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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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于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保护中国“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而这些中国国有大垄断集团(电信、电力、邮政、铁路、航空、移动、银行、保险、证券、能源烟草等)都有一个行业监管机构,这些行业监管机构也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反垄断法的部分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这些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调分歧?能否在这些被监管的行业内有效执行反垄断法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cX7V.k;O[~{^

第三、目前我国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对反垄断执法也是一个严峻挑战。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看,行政垄断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在行政垄断得不到有效遏制,企业试图通过政府“寻租”的环境下,反垄断法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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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我国反垄断法只有五十七条,在条款规定非常原则粗泛的情况下,对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过度集中等行为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细则、司法解释和判例,但现在均未出台或还未产生,这方面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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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l7@.F L o&v

第一、市场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内在机制,当企业自身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有可能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去谋求垄断利益。反垄断法生效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虽然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企业已经没有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权利。否则,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O)Q;} f*J6zM

第二、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过度集中的行为。可以想见,随着反垄断法的生效,我国企业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感受到更加激烈的市场自由竞争的压力。然而,这种压力同时也是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和不断完善自己的动力,从而也会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W3lh)| S v
   
第三、反垄断法生效后,外资并购与国内企业间并购的行政许可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审查范围包括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对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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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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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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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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