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诉江三笑集团有限公司案

热度3237票  浏览154次 时间:2010年7月26日 10:36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诉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仿冒包装、装潢案

Q*G Mjb R0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OG qGnH0

来源:《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评析》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k{-F7s!Q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t/[s(O4t;x

案情摘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nT s8La,g/l&X

     1997115日,邗江工商局接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投诉,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笑集团”)生产的“三笑牌”B20波浪型牙刷仿冒宝洁公司牙刷产品“佳洁士CREST”的包装、装潢,造成了购买者的误认,侵犯其合法权益。

1DNa0m/o$Ih0

    经查,宝洁公司于1995年底开始设计“佳洁士CREST”牙刷及其包装、装潢,1996年推向市场,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了全国性的广告宣传,销售量由1996712月的127万增加到199719月的661万支,销售额达到4859万元。三笑公司于19976月开始委托无锡江海彩印厂印制“三笑牌”B20波浪型牙刷包装的底片,至同年10月份,三次共印刷956300只(每只底片包装一支牙刷),并投入生产。至调查时,已销售了955432支,销售额11839万元,从中获利4948632元。实物对比,三笑公司生产销售的“三笑牌”B20波浪型牙刷从牙刷整体的包装形状,外观设计,包装成色、文字字母的色彩搭配及相关文字说明、图案及排版均与宝洁公司的“佳洁士”牙刷极易混淆,足以造成误认。

mZ!qN+J0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C}3X km/_

     知名商品的认定。

&T/F"atOm ^v0

     构成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混淆的判断标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4pt3NL*F

工商局处理结果

(w8R.h0la5U4B0

     鉴于上述事实,邗江工商局认定三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三笑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并监督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和装潢;收缴印制侵权牙刷包装、装潢的印板;没收违法所得4948632元;处以罚款80000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0s;k`3i

评析

M~ [ M ?NH!p0

    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是目前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且可能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不正当地争取了交易机会,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禁止性规定。

7A)GJ+Ib+B0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界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一商品的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就可认定其为知名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包装、装潢不是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8iZ&I5t;N8W

    在对本案的调查处理中,三笑公司就案件的定性提出了异议,并辅之相关证据。其理由有三:一是不存在仿冒。三笑公司开始生产波浪型牙刷比宝洁公司整整早四年,有公司最早生产的波浪型牙刷的实物佐证;宝洁公司的“佳洁士”波浪型牙刷的包装、装潢非其特有,而且是对“三笑”波浪型牙刷的改良;二、是“三笑牌”牙刷应比“佳洁士”牙刷知名。三笑公司生产牙刷的历史比宝洁公司整整早22年,至1996年底,其牙刷生产量已达到21亿支,市场占有率已达到464%,是全国牙刷制造业的排头兵。公司花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了广告宣传,“三笑”牙刷已拥有很高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而宝洁公司的牙刷生产量仅为127万支,且“佳洁士”牙刷未取得任何获奖证书。对“三笑”牙刷而言,宝洁公司的“佳洁士”牙刷非知名商品。三是二者区别明显。三笑公司的“三笑”牙刷的装潢与“佳洁士”牙刷相近似或者一样,是由于三笑公司为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不断更新包装、装潢设计产生的巧合。且“三笑”牙刷上标住了“三笑”的中、英文及图形,背面标住了三笑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可以明显区别“三笑”和“佳洁士”,大多数购买者只要注意看一下品牌就不可能误认或混淆。

V)xRG p5b2b5T0

    双方质证发现,三笑公司提出的三点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一,三笑公司生产的波浪牙刷确实比宝洁公司早四年,但三笑公司所提供的原先生产的波浪牙刷与宝洁公司诉三笑公司19977月份开始生产的“三笑”牌B20波浪牙刷相差甚远,此波浪型号牙刷非彼波浪型号牙刷,更不存在“改良”之说,且三笑公司提供不出其B20波浪型号牙刷包装、装潢的设计资料。所以宝洁公司的“佳洁士”波浪型牙刷的包装应认定为使用在先。另外,从宝洁公司提供的实物样品及有关证据表明,“佳洁士”波浪型牙刷从包装设计到简洁、浅显易懂的图案说明,从整体图案的排列到红、青、蓝三种色彩的巧妙组合,从中英文商标的排版到整个牙刷装潢底色的使用,均是经过独具匠心的设计的。整个牙刷包装、装潢可谓色彩鲜艳明快,新颖独特,因此,应认定其为“佳洁士”牙刷特有的包装、装潢。其二、三笑公司生产牙刷的历史悠久,产销量远远高于“佳洁士”牙刷,市场占有率较高,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这不可否认。但在本案中,三笑公司否认“佳洁士”波浪型牙刷为“知名商品”显然偷换了概念。根据调查的证据表明,19971月至9月,“佳洁士”波浪花型牙刷销量已达到661万支,销售额4859万元,而三笑公司于19977月份推出的“三笑牌“B20波浪型牙刷至调查之日,产量仅为9556万支,销售额1183万元。从与“佳洁士”牙刷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三笑牌”B20波浪型牙刷的包装、装潢从整体底色、图案、文字说明、包装形状、文字图案的排列组合及红、青、蓝三种特定色彩的搭配都与“佳洁士” 波浪型牙刷惊人的相似,这不是“巧合”二字就能否定仿冒这一事实的其三、三笑公司认为由于有各自不同的商标品牌及厂名厂址等,只要购买者注意就不会造成误认或混淆。市场调查发现“三笑牌“B20波浪型与“佳洁士”波浪型牙刷的包装、装潢已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或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有关法规的规定,包装、装潢相近似是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即可认为近似,而且这个误认或混淆不是以产生误认或混淆的购买者数量的多少来界定的。

E+o t~0tiS G0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H&Y7Od|;O

顶:158 踩:196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15 (1047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22 (950次打分)
【已经有886人表态】
145票
感动
105票
路过
103票
高兴
85票
难过
107票
搞笑
81票
愤怒
112票
无聊
148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