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锐文化传播公司诉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案
北京中锐文化传播公司诉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案情]
原告: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靖玺,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琰,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梦真,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零点公司违背与我公司的协议约定,通过传媒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开发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我公司支付的全部委托调查费13124元;赔偿因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万元;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零点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市场调查公司,一向只发布自己投资进行的或委托人要求公开的市场研究结果或社会调查。原告指控我公司发布的调查文章,其全部数据都来自我公司的研究项目和为中央电视台3·15剧组进行的一项可公开的消费者权益意识研究报告,没有任何一项内容来自原告委托制作的研究报告,因此该文与原告委托调查的结果相比,在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样本量、访问方法、研究时段等方面均不同。原告并非象西方投资者那样以高昂成本专门买断我公司在某一投资领域的调查服务权,因此无权限定我公司单独或为其他客户进行同类研究并自由处分研究结果,无权对委托研究项目的技术设计版式主张权利,更无权妨碍我公司发布自己的研究结果,其诉讼请求超出了协议约定的范围,应当驳回。我公司严格履行了双方的协议约定,而原告至今仍拖欠委托费。对此,我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立即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委托费15410元和截止反诉提出日的违约金35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