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尔” 与“东进信达” 反垄断案

热度4007票  浏览214次 时间:2010年7月27日 14:03

英特尔 与“东进信达”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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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http://bjg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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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今日从北京一中法院获悉,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英特尔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于近日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7T"ZT3\u8L5Q1E

   728日上午,倍受各届关注的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美国英特尔公司(interl  corporation)技术合同无效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2005年初,英特尔在深圳状告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并索赔796万美元之后,两家公司第二次对簿公堂。据称,在深圳的两家公司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被业内称为“2005年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对这起技术合同无效纠纷案,也被北京东进信达公司称为全国反技术垄断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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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月,北京东进信达公司向北京一中院递交诉状。其间,英特尔公司曾提出管辖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在起诉状中,北京东进信达公司称:2005311,北京东进信达公司通过英特尔公司中国地区代理商北京思安华胜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块由英特尔公司生产的D/4PCI规格的DIALOGIC语音卡,同时获得生产方提供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在工具包内的SR5.1.1软件上附有英特尔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提供的《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为此,北京东进信达公司认为其购买被告生产的语音卡后,事实上已与英特尔公司形成了以《协议》内容为基础的软件许可关系。在对《协议》内容进行阅读后,北京东进信达公司认为,《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明确规定,购买该软件产品并因此而受《协议》约束的用户,只能将该软件产品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硬件产品结合起来使用,而不能将其与用户从第三方购买的硬件产品结合使用。该约定限制了原告从除了被告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并使用相关的硬件产品,以及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协议》中的规定的购买该软件产品并因此受《协议》约束的用户,只能将该项软件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产品结合起来进行使用的条款限制了除英特尔公司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并使用相关的硬件产品,以及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为此,北京东进信达公司请求法院:一是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二是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性格式条款以及免除英特尔公司法定产品质量的格式条款无效。三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VX/pS!}e

   在法庭审理中,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出据了9份证据,指出了涉案《协议》中至少有两方面明显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Dn.JG

  一是该格式条款中的限制性许可条件明显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禁止在技术交易关系中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规定。他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中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与其竞争的技术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受让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等限制性条款。此外,他又列举了《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均为无效。同时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行为的定义,包括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限制性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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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英特尔公司利用条款在《协议》中免除其作为许可标的的SR5.1.1软件的法定产品责任,也明显违反中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40条还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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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英特尔公司在涉案的《协议》的约定内容,明显属于中国合同法所称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已方法定产品责任并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已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损害了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应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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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尔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首先指出,北京东进信达公司提起这起案件的诉讼,是为了对抗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信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而特意制造的一个莫须有的案件。同时,这位代理人还对东进信达公司是否购买了英特尔公司生产的语音卡提出质疑,他认为购买语音卡的是北京信达科技公司,而不是北京东进信达公司,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他又强调,英特尔公司只出售硬件,东进信达所取得的软件是其购买硬件时的附带品,在格式协议条款中,英特尔公司只是要求用户将提供的软件用在所购买的硬件产品上,而这个软件是一个驱动程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在向法庭提供的6份证据中,英特尔的代理人引用多家硬件销售商的产品说明,试图证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普遍性,是行业内的通用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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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东进公司的诉求,英特尔公司答辩认为,英特尔语音卡是一个由软、硬件组成的完整的产品,其是经特别设计而作为一个整体工作的,这符合行业惯例。东进公司将软、硬件定性为两个独立的产品的行为严重误解了英特尔语音卡的性质,离开英特尔的软件,英特尔语音卡产品无法运行。英特尔公司从未限制东进公司或其他消费者从其他厂家取得与英特尔语音卡类似或竞争的语音卡。使用限制条款只是要求东进公司在使用驱动程序及软件开发工具包时应当与英特尔产品相结合,因为该驱动程序与软件开发工具包是被开发出来与英特尔的产品共同运行的。英特尔公司符合行业惯例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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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进信达公司在提供证据过程中,引用了英特尔公司在两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案中英特尔公司的答辩辞中的解释,并认为两起案件中的解释应当一致,而不应相互矛盾。英特尔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北京东进信达公司这样做是断章取义,误导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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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进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他们在公证人员公证下购买的两个由英特尔公司的代理商出售的语音卡,法官当庭将包装打开,让英特尔的代理人质证,英特尔公司的代理人也携带了一个语音卡,向法庭出示。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y,zA.eal

法庭审理一直进行到下午,在下午的庭审中,英特尔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出庭作证,就一些技术问题回答法庭的提问。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 Ta+pH

原告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CTI(计算机与电话系统集成技术)系统平台的系统集成商。为了使系统集成商能够在语音卡的基础上开发出如多方电话会议系统、个性化回铃业务(彩铃)、传真存储转发系统、呼叫中心等业务系统功能的应用软件,语音卡的制造商在销售语音卡时,会同时向用户提供一个软件开发工具包,以便用户利用开发包进行二次开发,形成客户自己的实现各种业务系统功能的应用软件。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在2005311日购买的语音卡就是如上所述的一种语音卡产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hX)^ iO.V.P3U

被告美国英特尔公司成立于1968年,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20022,英特尔被美国《财富》周刊评选为全球十大最受推崇的公司之一,名列第九。2002年接近尾声,美国《财富》杂志根据各公司在2002年度业务的表现、员工水平、管理质量、公司投资价值等六大准则排出了“2002年度最佳公司。在这一排行榜上,英特尔公司荣登全球榜首。同时,“2002全球最佳雇主排行榜上,英特尔公司名列第28位。据悉,今年第二季度英特尔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0亿美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n` R#u-M9B't5A

2006728北京一中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有合作的良好基础和广泛空间,以及英特尔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北京一中院的法官们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找到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经过不断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握手言和。正如双方联合声明里所称双方同意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在新的领域促成合作,真正实现开放的环境下自主创新,共同促进企业和行业持续发展,两家公司的庭外合解实现了双赢,这起被称为近年来“IT”界知识产权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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