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与Brochier合并案
LED与Brochier合并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在该案中,LED公司仅仅向Brochier公司投入了占总额25.1%的资产,但是当事人在Brochier公司的公司章程和业务规章中规定: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征得LED公司公司的同意。因此,欧共体委员会认为,LED公司对于Brochier公司构成了单独控制。
案件评述
获得全部的股权自本属于取得控制权比较典型的方式。另外,在欧共体的判例中,也存在下列情况:经营者取得了其他经营者的“适格的少数股份”(Oualified Minority),也会被认为取得了对于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这里所谓的适格的少数股份是指,少数股权拥有一定的特别权利,例如已经拥有了事实上的表决权多数的优先权,可以任命公司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过半数以上成员的表决权权利,少数股权可以直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战略意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