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mnitl集中案
Oomnitl集中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0PI是一家注册于意大利的合营公司,该公司的两家母公司为0SR公司和PI公司。
经过招投标程序,0PI公司后来获得了意大利政府颁发的电信牌照。
欧共体委员会经过调查得知,在招投标的资格预先审查阶段,OSR公司与PI公司分别收到了投标邀请。OPI的成立目的就在于,一些电信业务运营商、工业企业和金融资本企业愿意联合起来,共同在意大利建立一个合营企业来运营GMS业务。
欧共体委员会发现,0SR公司的股东和PI公司的股东中,有数家企业也在经营相同的电信业务。例如,其中两家股东Air Touch与Telia公司在瑞典控制了两个GSM运营商(其拥有2/3的瑞典GSM业务)。
委员会认为,GSM业务是一种流动性非常强的通信业务。一旦手机的使用者进行了跨国漫游,则可以发生数个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业务竞争。按照欧共体鼓励成员国之间进行物质流动的政策,在不久的将来不同成员国之间的电信运营商之间可能发生激烈的竞争。如果其他成员国内注册的运营商收取的费用低廉,则有可能手机用户会跨国进行手机服务注册。为此,考虑到现在的电信运营商竞争状况和未来可能发生的竞争状况,委员会认为OPI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竞争冲突。例如,Air Touch公司在德国拥有GSM业务,它就会通过PI公司享有在合营公司的表决权,而对于合营公司的竞争进行阻止。
因此,欧共体委员会不认为合营行为是并购条例框架下的经营者集中。
案例评述
分析合营企业与母公司是否具有竞争,不仅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现存的经营竞争,也要考虑到两者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竞争。
欧共体委员会在分析中认为,当母公司和合营企业在不同的地域内、在同一产品市场中进行竞争之时,未来进行竞争协调的可能性就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