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案

热度5625票  浏览408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1:15

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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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反垄断典型案例及中国反垄断执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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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向联邦地区法院指控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其他33家公司、约翰.洛克费勒、威廉姆.洛克菲勒以及另外5名个人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个人被告通过控股的标准石油公司运作,使标准石油公司与1899年取得了再去受美国不同的州、哥伦比亚地区以及向国外购买、运输、提炼和销售石油的众多独立公司的股份,获得管理和控制这些公司的权利,这种兼并垄断限制了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跨州商业贸易,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之规定。此外,美国政府认为获得垄断势力的标准石油公司采取多种方式维护其垄断地位,其中包括通过控制管道的方式进行限制和垄断,要求铁路向其提供优惠的价格,并且自己实施价格歧视也遏制竞争对手,将美国分成不同的地区,限制不同子公司的运作以便完全消除和破坏该子公司之间的石油产品的销售,等等,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地区法院支持了美国政府的指控。标准石油公司被禁止依据所拥有的股权进行投票以施加对子公司的控制;子公司则被禁止向标准石油公司支付任何红利,或者同意标准公司通过兼并方式取得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任何控制。个人和法人被禁止签订或者执行任何不遵守判决的合并。另外,个人被告、标准石油公司及其37个子公司在非法合并阶段,被禁止从事或者继续从事跨州之间的石油或石油产品的商业活动。被告对此判决持有异议并上诉。美国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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