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收购优尼科
中海油收购优尼科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中海油对此已做出细致准备,它保证交易不会对美国能源市场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它还保证力求保留优尼科的绝大部分员工,同时包括涉及美国的石油管道出让等问题……这些足以证明优尼科案不会对美国造成威胁。”有专家认为。
此后,中海油首席执行官傅成玉发表声明称,已经完全做好准备,可以配合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对此项交易的审查。
其实,中海油还未宣布竞购前,美国政界反对的征兆就已经出现了。在中海油发出主动收购要约之前6天,加州共和党人理查德·庞博(Richard Pombo)就在写给布什总统的信中说,他担心这家中国企业集团对优尼科的收购企图,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据分析,庞博与中海油的竞购对手、美国石油巨擘雪佛龙(Chevron)关系密切。
反对声音起初来自对华鹰派人士和雪佛龙支持者,但几周后,这种声音壮大成了反对合唱。
熟悉该交易的华盛顿律师表示,中海油的竞购被推翻,不仅仅是雪佛龙的游说能力或
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主席表示,这起交易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我们目前所处的时间和情况是,这类交易每一个都将受到额外的详细审查,因为这些交易为下述观点提供了论据:中国是敌人,我们不应给他们任何东西,因为我们和他们正形成对抗关系”。
一些专家表示,中海油自己的几个失误也刺激了美国人在政治上的反弹。一位追踪此次竞购的华盛顿律师说,中海油的第一个失误在于没有抓住机会在4月份收购优尼科,当时中海油首次考虑并购。延误让雪佛龙加入了进来.,最终,不支持中海油竞购的华盛顿立法者很容易找到攻击的理由。这位追踪此次交易的人士说,中海油从中国政府那里获得有利的融资来支持收购,这一安排给了美国国会以借口,得以指责这家公司被国家控制。
在重重压力之下,
中海油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虽然失败了,但是在此次收购中,中国企业对于游说机构的聘用,成为一大亮点。在中海油并购案发生之前,中国企业少有在美国雇用专门的机构帮助进行游说的。在此次收购中,中海油聘用了美国知名的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进行游说。
事实上,无论从当时的情况看,还是从后来的结果回溯,这次竞购,其胜算的可能性都是令人忧虑的,不过,艾金·岗波创造了一个纪录——它完成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耗资最巨、动员最广的中国公司游说行动。2005年2月,在优尼科表示有意出售后,中海油就已经开始计划出手收购,高盛向其推荐了艾金‘岗波。艾金·岗波在政治游说方面声名显赫,其与美国共和党以及民主党都有着深厚的关联。中海油向优尼科发出收购要约后,艾金.岗波的政治游说随即启动。很快,艾金·岗波组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游说团,单单是公司内部,就抽调了96人参与到游说当中去,其中包括前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前任总统出口管理委员会成员、曾在国务院以及白宫任职的官员、前纽约州共和党议员等,而在优尼科公司的所在地,中海油还特别雇用了两家地方游说公司。
在中海油出手之时,正是美国国内对中国不满情绪集中的时候,两党议员们认为中国坐享自由贸易之利,却未能充分履行义务。具体体现在:美国政府对中国纺织品施行进口配额、进一步敦促中国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以及迫使中国重估人民币的价值等。
艾金.岗波确定了三个主攻方向:与公众沟通、与美国政府沟通、与美国议会沟通。在40天时间里,游说团队每天向相关的议员、委员会发送电子邮件、打电话、申请会面机会,展开了地毯式的游说行动。
此外,中海油聘请的公关公司也在行动中,他们负责起草新闻稿、与媒体保持沟通,并且全天候跟踪媒体的报道,这些报道被节选出来,加入到递交给国会议员的文件中。所有的游说活动,都试图向受众传达一些统一的信息:中海油的性质、其进行的购买行为是出于商业动机。
案件评述
除美国国内的不满情绪影响了并购的成果以外,出于敏感的国家安全因素的考虑,美国的确会对能源类的并购相当关注;此外,中海油公司的国有性质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相关人
士和机构的进一步决策。
在为中海油进行游说的同时,艾金·岗波也遭致美国国内尤其是议员的指责和质疑。但艾金·岗波发现,这次游说的影响极大,其在相当程度上唤醒了美国的听众,他们意识到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经济实体,对中国的情况更加敏感和关注。
事后,当时负责为中海油游说的律师建议那些走出国门的中国公司,如若希望采取游说行动,一定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任何公司在非本国市场投资时,除了法律、商业因素以外,必须考虑政治和文化因素;二是上述非金融因素要在项目开始的早期被有效地管理起来,“越早越好”;三是要更加积极地管理舆论,帮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控制一些不利的观点;四是要明确自己的现状以及竞争对手和并购对象的情况,意识到自己面临的挑战和负担。
律师提示
1.在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国家安全审查中善于利用游说机构进行合法、积极的游说,是经营者的策略之一,尤其是当集中行为遭遇到相关规制部门的审查并且反对意见十分强烈时。
2.选择游说机构时,注意选择的针对性:寻找那些与审查部门关系良好、现象正面、专业突出的游说机构。
3.注意聘用游说机构和游说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