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诺斯公司等诉独立墨水公司搭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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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3R!g*PQ0美国最高法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8ewh{s

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等诉独立墨水公司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nd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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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Tu czUP02005年11月29日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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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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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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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喷墨打印机的专利权人要求其客户购买其未获专利墨水这一行为,生产喷墨打印机替换墨水的生产商对其提起反垄断诉讼,主张存在非法搭售协议和对墨水市场的垄断行为。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Nora M. Manella作出了支持专利权人的即决判决,原告提起了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部分判决,推翻了部分判决,并将之发回重审。最高法院对本案签发了调卷令。判决认为:仅仅是产品拥有专利这一事实并不能支持存在市场支配力的结论,专利不能导致专利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推定。在所有有关搭售协议的案子中,原告都必须证明被告在主产品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力。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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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w5pS(T0【判决要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w3iL Gl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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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制造和销售包括受专利保护的打印头、墨盒以及非专利的墨水等打印设备。他们将这些设备卖给原始设备制造商,而这些制造商同意他们将只从申请人处购买墨水,而且他们和他们的客户将不会向受专利保护的墨盒再填充任何类型的墨水。被申请人开发出与申请人墨水化学成分相同的墨水。在申请人泰鼎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被驳回后,被申请人提起非侵权之诉,并要求宣布泰鼎公司的专利无效,理由是申请人从事非法“搭售”和垄断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地区法院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即决判决的主张,驳回了被申请人的下列主张:即申请人依据法律由于对其打印头设备拥有专利权,因此他们必然拥有市场支配力,从而使该搭售协议本身违反反垄断法。在认真地回顾了联邦最高法院有关搭售协议的判决后,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关于第1条的主张的判决,并认为本案必须遵守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直到该先例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Jf`+TS7SRs

ys8Qz9C a P\|3I0最高法院认为,在所有涉及搭售协议的案件中,因为专利自身并不必然赋予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力,所以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对主产品具有市场支配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 qc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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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随着本院逐渐从依赖于推定进行判案转向了要求证明在主产品中存在市场支配力,本院对于搭售协议的强烈反对立场已经明显趋缓。在较早期的案件如 Standard Oil Co. of Cal. v. United States案(337 U.S. 293, 305-306)中,认为“此类协议除了压制竞争之外几乎没有其它目的”的假定在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v. Fortner Enterprises, Inc.案(429 U.S. 610, 622)(Fortner II)和Jefferson Parish Hospital Dist No. 2 v. Hyde案(466 U.S. 2)中都被摒弃了,这两个案子都涉及到非专利的搭售产品。Jefferson Parish案并未认为存在一个可予以驳回的市场支配力的假定可适用于涉及主产品专利的搭售协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q.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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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赋予市场支配力的推定,源自于反垄断法领域之外,是专利滥用原则的一部分,并在International Salt Co. v. United States案(332 U.S. 392)中引入反垄断法。还可参见Morton Salt Co. v. G.S. Suppiger Co.案(314 U.S. 488)和United States v. Loew's Inc.案(371 U.S. 38)。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ss [%u)Y9K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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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首次制定专利法时,国会开始将专利滥用原则与反垄断判例脱钩。在本院的反垄断判例继续依赖于搭售协议一般没有合法的商业目的这个推定时,国会开始考虑在专利滥用领域中减少采用此种推定,此种推定原本就是源自于专利滥用领域。其后,Jefferson Parish案重复了专利赋予市场支配力这个推定,此案四年之后,国会修订了《专利法》,将该推定从专利滥用领域删除。虽然这一修订案并没有明确提到反垄断法,但是它要求对International salt案所使用的“本身违法原则”进行重新评估。在考虑了该次修订所反映的国会立场之后,本院认为,对涉及专利产品的搭售协议的评估应依据Fortner II案和Jefferson Parish案中的标准,而非Morton Salt案和Loew‘s案中的“本身违法原则”。任何关于某协议不合法的结论必须由在相关市场存在市场支配力的证据加以支持,而不能仅仅由一个推定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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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决拒绝了被申请人提出的保留“本身违法原则”的替代方法——或者是法院认可一个可予以驳回的假定,即如果专利权人以仅能从其处购买非专利产品作为销售专利产品的条件,则认为专利权人拥有市场支配力,或者是法院区别对待涉及到必需品搭售的搭售协议和其它类型的搭售协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 uME#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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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被申请人合理地依赖于联邦最高法院先例中的观点,在申请即决判决时没有提供相关市场的证据或者证明申请人在该市场的支配力,因此在该案发回地区法院重审时,应该给被申请人公平的机会就这一问题以及其它相关问题提供证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aD$yC6K*U&[s G

1}$VR?!B$m{+E0史第文斯(STEVENS)法官发表了法庭意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v!p|yY3O

/b OxBA"\6^N4z0在Jefferson Parish Hospital Dist. No. 2 v. Hyde案(466 U.S. 2,1984)中,我们重复了长久不变的主张,即“如果政府授予卖方对某产品享有专利权或者类似的垄断权,那么可以正当地推定,无法在其它地方买到这一产品这一事实本身给予卖方市场支配力” (Id., at 16)。这一市场支配力的推定适用于反垄断背景的条件是,卖方将买方购买第二种产品(搭售的产品)作为销售其专利产品(主产品)的条件,但该推定的根源是法院创立的专利滥用原则。见United States v. Loew's Inc.案(371 U.S. 38, 46,1962)。1988年,国会修改《专利法》减少了在专利滥用案件中使用市场支配力这一推定,此举大大地削弱了这一推定的基础。见102 Stat. 4674,载35 U.S.C. § 271(d)。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关于专利产品上市场支配力的推定是否应该作为一个反垄断法问题继续存在,尽管它在专利法中已不复存在。我们得出结论认为仅仅有主产品被授予专利这一事实并不能支持这一推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1Q }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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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X(?El9r:Z0申请人泰鼎(Trident, Inc)和它的母公司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制造和销售打印器材,包括三个相关部分:(1)一个获得专利的压电脉冲喷墨打印头;(2)一个获得专利的墨盒,由连在打印头上的一个瓶子和有阀的盖子组成;以及(3)特别设计但是并未获得专利的墨水。申请人将他们的器材卖给原始设备制造商(OEMs),这些原始设备制造商获得许可将这些打印头和墨盒组装成打印机,然后出售给用于打印纸箱和包装材料上条形码的公司。原始设备制造商同意他们将只从申请人处购买墨水,而且他们或者他们的客户将不会往获得专利权的墨盒中再灌充任何类型的墨水。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_y d:Uf

5qETN0GV%Xh-wX0被申请人独立墨水公司已开发出了一种与申请人出售的墨水具有同样化学成分的墨水。在泰鼎公司向独立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于缺乏属人管辖权而被法院驳回之后,独立公司向泰鼎公司提起诉讼,寻求法院作出非侵权之判决,并且裁决泰鼎公司的专利无效。[1]在修改过的诉状中,它主张申请人正从事非法搭售和垄断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15 U.S.C.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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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XJvG(|!^,Z0在发现程序之后,地区法院就有关《谢尔曼法》的主张批准申请人关于即决判决的动议。(Independent Ink, Inc. v. Trident, Inc.案 210 F.Supp.2d 1155, 1177 (C.D.Cal.2002))。地区法院拒绝了被申请人的下列主张,即申请人“对打印头设备所拥有的专利权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作为法律问题认定其必然在搭售产品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力,从而导致搭售协议本身违反反垄断法”。在查明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确定证据界定相关市场或者证明申请人于此市场中的支配力之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被申请人在上述的任一反垄断请求中都不能胜诉。双方协商解决其他争议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E)oA-W\9C

_N7N*v0s~x|0在仔细复核了“最高法院长期以来对搭售协议合法性看法的历史”之后,396 F.3d 1342, 1346 (200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关于被申请人第1条主张的判决。上诉法院主要是依据最高法院在International Salt Co. v. United States案(332 U.S. 392 (1947))和Loew's案(371 U.S. 38),以及本院在Jefferson Parish案中的法官的附带意见,并且在注意到学术界对这些案件的批评后,它认为申请人所提主张中的“根本错误”在于它忽视了上诉法院在最高法院自己明确推翻先例前,具有遵守最高法院先例的义务。我们签发调卷令,以便就司法上和立法上针对搭售协议的评估历史进行新的审查。众多的学者评论和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律的行政机构所持立场的变化都给我们的复核很大的启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YmY|3K/}F!j+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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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最早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遇到搭售协议。例如,可参见Heaton-Peninsular Button-Fastener Co. v. Eureka Specialty Co.案( 77 F. 288 (C.A.6 1896))。本院最早遇到的此类案子是Henry v. A.B. Dick Co.案(224 U.S. 1, (1912))。在那个案子中,正如我们今天所审理的案子一样,通过采用许可协议的方式,将未获得专利权的墨水与某一专利产品的使用捆绑在一起。本院认为,使用竞争对手的墨水违反协议的条件——即滚筒油印机“仅可以与A.B. Dick 公司制造的模板、纸、墨和其它供应产品一起使用”——构成了对机器上所载专利的侵权,但本院并没有对搭售协议作出评论。大法官White发表异议,并对其异议做了解释,他认为本院所同意的上述那种协议应被视为“一种扩大专利所赋予的垄断权范围的企图……这种协议趋于增强垄断,并且趋于使公众行使其普通权利时遭受负担”。两年以后,国会采纳了大法官White就搭售协议的异议意见,制定了《克莱顿法》第3条,见38 Stat. 731(适用于“专利或者非专利产品”);也可参见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 v. Universal Film Mfg. Co.案( 243 U.S. 502, 517-518 (1917))(该案阐明,根据《克莱顿法》第3条,A.B. Dick案作为先例”必须被推翻”)。在本院随后审查搭售协议合法性的案子中,我们同样采纳了大法官White对那些协议的异议意见。例如,可参见 Standard Oil Co. of Cal. v. United States案(337 U.S. 293, 305-306 (1949)); Mercoid Corp. v. Mid-Continent Investment Co.案(320 U.S. 661, 664-665 (1944))。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9B4u1]n.b_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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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Dick案之后的几年中,支持对搭售协议提出异议的不同法律已经有了四个。根据专利滥用原则,搭售协议被认为是不合理地扩大了专利垄断权;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15 U.S.C. § 13a),它们被认为是不公正的竞争方法;根据《克莱顿法》第3条(15 U.S.C. § 13a),它们被认为是趋于产生垄断的合同;而根据《谢尔曼法》第1条,它们被认为是限制交易的合同。[2]在所有这些情形之下,提出异议的理由都居于下列推定或者证明显示,即被告在主产品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被用于限制搭售产品市场中的竞争。正如我们在Jefferson Parish案中所解释到的,“我们从诸多案子已经得出结论,一份无效的搭售协议的基本特征在于卖方滥用其对主产品的控制力,强迫买方购买搭售产品,而买方根本不想或者原本更愿意从其它地方以不同条件购买此搭售产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lO(^/RZ]

3w9u3R(Y*k5G3e"U0然而,近年来,本院强烈反对搭售协议的态度已经大大减弱。在最近的判决意见中,本院不再依赖于推定,而是要求证明在主产品具有市场支配力。本院早期的判决意见中一直认为“搭售协议除了压制竞争之外,很少有其它目的”(Standard Oil Co.案,337 U.S., at 305-306)。1962年,在Loew's案( 371 U.S., at 47-48)中,法院就是依赖这一假定,而不顾表明主产品市场存在激烈竞争的证据。最近的1969年,Black法官在代表大多数法官撰写判决意见时,依赖该推定支持下面的主张,即“至少在满足某些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此类协议自身是非法的,并且不需要表明存在不合理的竞争效果”。参见Fortner Enterprises, Inc. v. United States Steel Corp.案( 394 U.S. 495, 498-499 (Fortner I))。在解释最高法院允许案件进行到审判阶段时,他陈述到,“无需证明主产品存在真正支配力的裁决一直以来是基于此种认识,即因为搭售协议通常不是为了达到不能以某种更少限制的方式来实现的正当商业目的,所以对竞争存在任何明显限制本身就构成搭售无效的充分理由。”Id., at 503。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2}7[1i[Id

aiDj*^_ BW0与对搭售协议看法变化相呼应,四名法官在Fortner I案中发表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被质疑的“搭售”行为——以借款人从被告处购买预制房屋作为提供2百万美元的贷款的条件——可能会达到一个合法目的。(Id., at 510, White法官的意见);(id., at 520,Fortas法官的意见)。在White法官的意见中提到,促销的捆绑销售可能会给买方提供“独特的具有优势的交易”(Id., at 519)。Fortas法官认为最好将该协议视为“附带提供贷款的单一产品的销售”(Id., at 522)。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D DU U0jhr7Z

s]c/v9P#`%`VG0SR0持异议观点的法官认为搭售协议可能促进竞争的观点最终占了上风。实际上,这种观点就在该案中获得了胜利。在本院把Fortner I案发回重审后,法官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案子最终又回到了本院。在返回本院重新审理时,我们一致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市场支配力这个争议点是其主张的致命缺陷——原告只不过证明了为销售昂贵的房屋而提供廉价贷款的意愿(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v. Fortner Enterprises, Inc.,429 U.S. 610, 622(1977) (Fortner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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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 he1J;g0Fortner II案中所拒绝采纳的“搭售协议除了压制竞争之外,很少有其他目的”的推定,在该案之后一直未被其它案件采纳过。在七年之后,此种推定在Jefferson Parish案中再次被拒绝采纳。在该案子中,正如在Fortner II案中一样,我们一致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该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被控的搭售协议构成了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与Fortner案中的争议产品一样,Jefferson Parish案中的主产品——医疗服务——是非专利产品。同样地,我们再次依靠以下结论作出我们的判决,即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在主产品市场中拥有足够的支配力以限制搭售产品——麻醉师的服务——市场的竞争(466 U.S., at 28-29)。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t9P7@`#C"ss

L.KoOe:F8@+w{ e0在拒绝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判定所有搭售协议都违反反垄断法时,我们解释道:我们所反对的搭售协议适用于当“卖方具有某种特殊能力——一般称为“市场支配力”——来迫使买方去做在竞争市场条件下原本不会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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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违法原则’不需要调查实际市场条件就可以认定违法,只有在可能存在市场垄断力时运用这一原则才是适当的……因此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注重是否具备反竞争后果的可能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HVW!I&Y4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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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政府授予卖方某一产品一项专利或类似的垄断权,那么可以合理地推定无法在其它地方购买此产品这一事实赋予了卖方市场支配力”(United States v. Loew's Inc., 371 U.S., at 45-47)。任何试图通过使用专利所赋予的市场支配力限制第二种产品市场竞争的方式扩大专利垄断范围的行为,都将削弱第二种产品市场中竞争的价值……因此,在出售或出租专利产品时,以买方只能从专利权人处购买另一种搭售产品为条件的做法是非法的”(同前, at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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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SM*C:[|)B0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观点并不是表明就涉及专利产品的搭售协议而言,存在一个可推翻的、关于市场支配力的推定,而是说明了一项规则,即以购买人只能从专利权人处购买非专利产品作为出售专利产品的条件的合同是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本身违法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Nk3cC'i0I"d;za

N-bR(@JBAe H+X-f M0奥康诺(O'Connor)法官单独撰写了Jefferson Parish案的赞同意见,她认为该案并未涉及一个真正的搭售协议,因为外科服务和麻醉服务并非不同的产品(466 U.S., at 43)。在她的意见中,她不仅质疑将所有搭售协议都认定为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的合理性,而且也质疑专利总是赋予专利权人明显的市场支配力这一推定的正确性,她认为这一推定实际上是从专利滥用案件中发展而来的,而非从反托拉斯法理中发展而来。我们今天就是要直接讨论该推定的问题,该推定正是本院历史上对搭售协议持不信任态度的遗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 P(v(T;q0X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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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k%NC*R0O'Connor法官认为专利权赋予市场支配力的推定并非产生于反托拉斯的背景,而是专利滥用原则一部分的论断无疑是正确的。这一原则源于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 v. Universal Film Mfg. Co.案(243 U.S. 502 (1917))。在该案中,法院发现在专利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支持以下观点,即专利权人可以“通过附在专利机器上的通知限定机器的使用条件和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生产材料,不符合这些规定将侵犯专利权”虽然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案只是简单地缩小了可能存在的专利侵权诉讼的范围,但构成了法院此后专利侵权诉讼判决的基础。如果专利权人利用其专利“作为销售某非专利产品而限制竞争的有效手段”,法院创设了专利滥用抗辩以对抗侵害专利权的主张。(Morton Salt Co. v. G.S. Suppiger Co., 314 U.S. 488, 490 (1942));另见,如Carbice Corp. of America v. American Patents Development Corp.(283 U.S. 27, 31(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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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分析实际市场条件的情况下,这些专利滥用案例判决推定,通过将非专利产品的购买与专利产品的销售捆绑在一起,专利权人“限制了竞争”(Morton Salt, 314 U.S., at 490),或者“获取了对非专利产品的有限垄断”(Mercoid, 320 U.S., at 664),也可参见Garbice案(283 U.S., at 31-32)。换句话说,这些判决都假定专利权人对主产品存在“必不可少的经济力量”,以致专利权人能够将其“经济控制力延伸到非专利产品”Loew's, 371 U.S., at 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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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nternational Salt Co. v. United States案(332 U.S. 392,1947)中,这一认为专利赋予市场支配力的推定自专利法移植到了反垄断法。在那个案子中,我们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在出租专利机器时要求租赁人使用被告的非专利盐产品在法律上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和《克莱顿法》第3条。虽然本院在判决意见中并未讨论市场支配力或者专利滥用原则,但认为“受这些合同影响的商业交易额并非可以忽略不计或者无关紧要,而且这一搭售协议获得垄断的趋势表现得很明显”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Pd1e lx

a$nN3Q5m5u UXtW0认为搭售合同“趋向于……获得垄断”的推定可以追溯至International Salt案的政府诉讼摘要,该诉讼摘要主要根据本院较早期在Morton Salt案中的专利滥用判决而作出的。政府把Morton Salt案描述成“其所提供的事实状况与正在审理的案子几乎相同”,而且它认为,“虽然在那个案件中,本院认为不必裁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但是它的言词、推理以及引述都表明本判决所遵循之政策与《谢尔曼法》之政策完全相同。”(Brief for United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Salt Co. v. United States, O.T.1947, No. 46, p. 19 (United States Brief))。基于International salt案与Morton Salt案在逻辑上难以区别,政府认为本院应该将涉及专利产品的搭售协议归为本身违反《谢尔曼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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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International salt案中的判决意见已经清楚表明,我们接受了政府的建议,将专利产品具有市场支配力的推定引入了反垄断法原理。考虑到被告正以竞争性价格出售其非专利的盐,因此我们引用Morton Salt案只是为了一个更狭义的命题,即被告之专利并没有赋予其限制盐这一非专利产品的竞争的权利或者使被告不受反垄断法的管辖(International Salt, 332 U.S., at 395-396),而International Salt案中所采纳的规则却不可避免地接受了政府的提议,即较早期专利滥用案件支持更宽泛的命题,即“此类限制根据《谢尔曼法》从表明上看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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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 jt {G7U0后来我们的确以同样的措辞引用International Salt案来支持下列主张,即“必须将非专利材料与专利设备一起使用作为专利设备许可的条件”是实施“本身违法”限制的一个例证。United States v. Columbia Steel Co., 334 U.S. 495, 522-523, and n. 22 (1948)。在随后的案件中,我们再三地以International Salt案中专利设备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力作为判案的依据。参见,如Loew's, 371 U.S.(at 45-46); Times-Picayune Publishing Co. v. United States案(345 U.S. 594, 608,1953); Standard Oil Co.案(337 U.S. 304)。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O&mJC)VP9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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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专利滥用原则和我们的反垄断法原理在International Salt案中交织在一起,但是随后发生的事件逐步将它们分开。这一过程最终导致今天我们必须对涉及专利产品搭售协议的本身违法推定进行重新审查,这是自1947年以来的首个案例,我们已批准审查该推定是否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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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U UqZ2?b%{0在我们审理International Salt案的三年前,本院已将专利滥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专利设备使用的供应物或材料,还包括将专利和“非专利材料或者某个设备(该设备本身是作为实施专利的整体的一部分)”捆绑起来的搭售协议。(Mercoid, 320 U.S., at 665);另见Dawson Chemical Co. v. Rohm & Haas Co.案(448 U.S. 176, 188-198 (1980))(该案判决详细描述了Mercoid案以及在Mercoid案之前的相关判例)。在得出此结论的过程中,本院解释道,案件所涉及的要素对专利的创新性特征具有关键作用还是辅助作用在原则上并无不同;在本院看来,这两类案子都试图“将专利延伸出其合法垄断的范围” Mercoid, 320 U.S., at 665。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M TGN{ i)K n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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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不久,国会首次制定了《专利法》(见66 Stat. 792, 35 U.S.C. § 1以下,(2000 ed. and Supp. III))。至少是为了部分地回应本院对Mercoid案的判决,国会在该法中加入了一个条款将某些行为排除在专利滥用原则范围之外,例如涉及将某专利产品的销售与某些“关键的”产品捆绑在一起的行为,或者与除了作为专利产品或者方法构成之一部分别无它用的“非主要”产品捆绑在一起的行为(§ 271(d));另见Dawson案(448 U.S., at 214)。因此,在我们的反垄断法理论还继续依赖于“搭售协议一般不具有任何合法商业目的”这一假定时(Fortner I, 394 U.S., at 503),国会已开始将该推定逐渐将其从其所始之处——专利滥用领域中排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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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 WX$h;D%z6kn0然而,国会最近缩小了专利滥用抗辩适用范围,这与本案直接相关。在Jefferson Parish(466 U.S., at 16)案的判决中我们重复了“专利等同市场支配力”这个推定,该案四年之后,国会修改了《专利法》以便在专利滥用领域消除该推定。相关条款如下:“(d)有权就专利侵权或者专利共同侵权行为获得救济之专利权人,不应因为他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行为而被拒绝给予救济或者被视为非法滥用或者扩大专利权:……(5)以获得另一项专利权的许可或者购买另一个不同的产品作为专利权许可或者销售专利产品的条件,除非根据当时情况,专利权人在专利的相关市场或者附条件许可或者销售的专利产品的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力。”(35 U.S.C. § 271(d)(5))(斜体为法官的判决意见所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O6M v*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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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斜体条款清楚地表明,国会并不认为仅仅存在专利就构成所必需的“市场支配力”。实际上,确切地解读这一条款的话,它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泰鼎公司在相关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其有争议的行为就既非“滥用”也非“非法扩大专利权利”。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h:I G.I8LImw

,h2awb/R3\[%{(fYZ fd0虽然1988年专利法修正案并未明确提到反垄断法,但它无疑是要求对International Salt案所阐述的“本身违法原则”予以重新评估。[3]拒绝给予专利权人救济以阻止侵权人的法律规则与判定本案所争议行为的规则相比显然要温和得多,因为后者可构成联邦法上的犯罪行为,可判处最高十年的监禁(见15 U.S.C. § 1)。认为国会有意规定面临重罪惩罚的专利使用行为不构成“滥用”的看法是不合情理的。而且,考虑到市场支配力推定源自于专利滥用原则这一事实,在国会已经取消其基础之后,仍在反垄断法中保留这一推定是反常的(比较10 P. Areeda, H. Hovenkamp, & E. Elhauge, Antitrust Law ¶ 1737c (2d ed.2004),以下称为Areeda)。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4pR[

L;tEF7FzTz0在考虑了1988年《专利法》修正案中所反映的国会的观点之后,我们得出结论认为,涉及专利产品的搭售协议应该根据如Fortner II案和Jefferson Parish案中所适用的标准进行评估,而不是Morton Salt案和Loew's案中所适用的本身违法原则。虽然某些此类协议仍然是不合法的,例如那些确实是真正的垄断或者市场合谋的产物的协议(参见,如United States v. Paramount Pictures, Inc., 334 U.S. 131, 145-146 (1948)),但是这一结论必须得到在相关市场存在支配力的证据的支持,而不能仅仅靠一个推定来支持。[4]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Xv-d~ MgrW

{B2xjE1X0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seb5[I6i5}

0Ci k] y _#S0被申请人并没有主张我们应该继续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是主张我们应该认可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如果专利权人以排他性地从其处购买非专利产品作为购买专利产品的条件,则专利权人拥有市场支配力。被申请人虽然承认大量的有效专利即便有商业上的重要性,也是微不足道的,但提出那些用来向非自愿的买方强加搭售协议的专利可能确实运用了重大的市场支配力。因此,根据被申请人的观点,该推定对只有微小价值的专利将没有任何影响。在专利价值足够大,能使专利权人坚持购买人必须接受搭售的案件中,该推定应被认为是正当的,除非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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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z,V/H9u'[ L{0被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个更细化的替代方法,建议我们区分两种搭售协议,一种是涉及同时购买两种可以说是一种产品的两个组成部分的产品的搭售协议,另一种是涉及在一段时间内购买非专利产品的搭售协议(所谓“必需品搭售”,requirements tie),前者指例如在同一手术中提供外科服务和麻醉服务(Jefferson Parish, 466 U.S., at 43,O'Connor法官对该判决意见表示附不同意见的同意),或者以被许可人在同一笔交易中购买打包的其它几部电影为条件对一部有版权的电影进行许可(Loew's, 371 U.S. 38)。……根据被申请人的意见,在处理后一种搭售协议时我们应该承认市场支配力的推定,因为这种协议提供了一种向大量购买的买家收取比少量购买的买家更高特许费的方法。这种歧视形式是一种证明存在市场支配力的有力证据(Brief for Respondent 27; see generally Jefferson Parish, 466 U.S., at 15, n. 23)(讨论了此类价格歧视,并引用了出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rl:n8|6B]8_ l

cT f*P9g&t0然而,主张将“专利等同于市场支配力”这个推定引入我们反垄断法理论的观点并没有为被申请人所提议的替代方法提供支持。在International Salt案中,导致法院推定存在市场支配力是因为在主产品上存在专利,而不是因为采用了“必需品搭售”(332 U.S., at 395,“申请人的专利赋予了其应获得的对发明的有限垄断。”)。而且,本案中的必需品搭售并不涉及在大量购买的购买商和少量购买的购买商之间的歧视或者能证明存在任何非竞争性的定价。相反,该争议中的租约规定,如果任何竞争者以更低价格提供盐,即搭售产品,那么“租赁人可以自由决定在公开市场购买,除非申请人以相同价格提供盐”(Id., at 396)。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9G7l;z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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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已经提到过的,绝大多数的学术文章都认可专利并不必然赋予市场支配力(见前注4)。相似地,虽然价格歧视可能会证明存在市场支配力,特别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对搭售的一揽子定价高于市场价的情况(参见,如10 Areeda ¶ 1769c),但是普遍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也会发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当中(参见,如Baumol & Swanson, The New Economy and Ubiquitous Competitive Price Discrimination: Identifying Defensible Criteria of Market Power, 70 Antitrust L.J. 661, 666 (2003); 9 Areeda ¶ 1711; Landes & Posner 374-375)。但是这并不能说服我们认为,这两个因素组合在一起就能得出市场支配力的推定,如果两个因素单独都不能得出此种推定的话。相反,我们从International Salt案所得的教训和学术批评的观点是相同的:许多搭售协议,甚至那些涉及专利和必需品搭售的协议,是完全符合自由竞争市场的要求的。据此,我们拒绝了被申请人所提议的可反驳的推定以及细化的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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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经济学家们在实质上的一致意见已经说服了执法机构拒绝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本院在20世纪40年代所采纳的本身违法原则得到了当时政府的支持(见前注1288页)。在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共同发布的反垄断指南中,这两个执法机构宣称,在行使其检控裁量权时,他们“并不推定专利、版权或者商业秘密必然给予其所有者市场支配力”(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第2.2条(1995年4月6日), 网址为http://www.usdoj.gov/atr/ public/guidelines/0558.pdf,(访问于2006年2月24日,可于法院案卷档案职员处获取)。虽然执法机构的立场转变对本院并无约束力,但是对于司法审判而言,用适用于某种特殊类型的反垄断案件的严厉规则,来取代通常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宽大处理规则,是显得反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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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已得出同一结论,认为专利并不必然赋予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力。今天,我们得出同样的结论,因此判决,在所有涉及搭售协议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对主产品拥有市场支配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k.m9E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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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合理地依赖于我们之前的判例提出即决判决,而没有提供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或者证明申请人在相关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力。因此,在本案发回地区法院重审时,应该给予被申请人公正的机会就该争点,以及其他与第1条有关的请求而发生的争点收集并提出证据。相应地,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本案应根据本意见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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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MX } m;}|0Alito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议或裁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o(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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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tgD!H0[1] 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直到1999年2月19日才收购泰鼎公司,而这大约是在本案提起后6个月之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Dqt+B9?

j6tfY'_)pk#G0[2] 例如,可参见 Jefferson Parish Hospital Dist. No. 2 v. Hyde案(466 U.S. 2, 9,1984)(《谢尔曼法》);Times-Picayune Publishing Co. v. United States案(345 U.S. 594, 609, 1953)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International Salt Co. v. United States案( 332 U.S. 392, 395-396,1947) (《克莱顿法》和《谢尔曼法》); Morton Salt Co. v. G.S. Suppiger Co.案( 314 U.S. 488, 494,1942) (专利滥用原则); 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 v. Universal Film Mfg. Co.案(243 U.S. 502, 516, 1917)(专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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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M3A:h1m`0[3] 虽然我们的观点已经清楚表明这一建议并不必然与根据《谢尔曼法》所产生的案件相关(见State Oil Co. v. Khan,522 U.S. 3, 20 (1997),但是这毫无疑问地足以构成对我们的先例进行重新评估的理由。(在本院解释《谢尔曼法》的先例的理论基础受到严重质疑后,本院就重新审查了这些先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9j'['u7P$J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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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们的观点与大多数有关此问题的学术观点相一致。例如可参见10 Areeda ¶ 1737a(“不存在任何经济学基础来证明可以仅仅由被告拥有一项有效的专利这一事实可推断出其拥有市场支配力的大小); Burchfiel的文章《专利滥用和反垄断改革:“搭售要受保护吗?”》(4 Harv. J.L. & Tech. 1, 57, and n. 340)(此文提到市场支配力推定理论已经被广泛批评并且引述了各种资料);1 H. Hovenkamp, M. Janis, & M. Lemley,《知识产权和反垄断》§ 4.2a (2005 Supp.)(给予某产品一项知识产权并不赋予其垄断权);和W. Landes & R. Posner的《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374 (2003)(以下称为Landes & Posner)。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rCB)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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