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拓普公司、郑红专诉天津冶金设计院等侵犯专利权案

热度4005票  浏览289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4:10

郑州拓普公司、郑红专诉天津冶金设计院 山西晋中万邦公司侵犯专利权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M{&J7N4l }`3x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竞争法学网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PLP L/`

 

|W8X#Epx7x\6C&N#e S0

【案情摘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z9L"F$i m ]mEI]

原告: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郑红专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FH1bn"L|

被告: 天津市冶金规划设计院 、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

Gv)iry:v f ~0

2003年,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的,指控天津冶金院和晋中万邦公司制造和销售、使用的轧钢机,侵犯了冷轧专家郑红专在1989年申请、1991年获得的发明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27万元。这个专利为“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专利号为89101393.81999年由郑州拓普轧制公司取得独占实施许可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I%G7syq6\E

此案天津二中院审理认为:天津冶金院和晋中万邦公司轧钢机的技术没有覆盖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不构成侵权,驳回郑红专和郑州拓普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津二中院在200311月作出判决。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6月,天津高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后,郑州拓普公司强烈地表示不满,认为天津的法院搞地方保护,导致这项“举世瞻目的国际发明专利、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专利技术将在世界范围内置于任人随意侵犯”,并通过一些渠道展开了申诉。

ghf@:L0

评析

7]Z fu X0

虽然本案是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但本案的社会焦点不在于是否两个被告侵害了两个原告的知识产权,相反,而在于两个原告是否滥用了知识产权。

L~H^ a0

据专家介绍,冷轧钢板带生产是代表一个国家钢铁工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建国初期,我国不能生产冷轧钢板,20世纪70年代武钢引进1700工程,才开始建立了我国现代冷轧钢板生产的先河,随后宝钢、攀钢等企业也先后引进此类技术,形成了我国冷轧钢板生产的主要能力。目前,我国已具备冷轧钢板带生产能力1200余万吨,但国内冷轧钢板带依然供不应求,每年仍需进口1000多万吨,其中包含许多重要品种和薄规格钢板带。值得提出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几乎所有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较先进的钢板冷轧机组都是进口设备,国内不能自主设计制造供应高水平冷轧机组,以至于国家和企业每年不得不拿出大量外汇去购买冷轧机和冷轧钢板带。因此,自主设计制造现代化的冷轧板带钢机组,用高水平装备武装我国的钢铁企业,成为国内许多轧钢工作者的宿愿。但终因技术和制造等方面的原因,没能形成钢板冷轧设备的规模产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xx m$~xY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号召和支持下,一些研究所、设计院和企业开始设计制造国产的大型宽板带冷轧机。这些企业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依靠多年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开始步入设计制造宽板带冷轧机的行列,装备水平逐渐接近国际水平,使冷轧设备国产化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专家们提出,郑州拓普公司1989年获得的这项专利的实质是轧制力中移和轧辊座下的垫块中移,技术并不先进,国外早有应用。该公司却将其技术夸大为“跨世界发明”、“国际上三五十年之内不可逾越的技术”,将这些技术申请了专利,并以之起诉同行单位侵权的做法,已经背离《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初衷。这种任意扩大专利权益保护范围,以占有知识产权为目的的做法,已经演变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甚至是遏制他人竞争的商业工具。《专利法》的目的是促进全社会进步、全社会创新,追求的是利益平衡、社会进步,鼓励创新,同时还保护公共利益。座谈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郑州拓普公司上述专利属于公知技术,不应该成为发明专利。《专利法》也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会上,张树堂(中国金属学会轧钢学会副理事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大百科全书冶金卷编者)表示,我国国产化面临大好的发展形势,但是总的来说还相差得很远。有一些人,借自己所谓的一些专利,任意扩大解释范围,然后就是阻碍别人搞同类型的、同样的多辊轧机,并都认为是侵权,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冷轧机的发展。据悉,在郑州中院起诉的后一个案子中(郑州拓普公司和郑红专于20047月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的,起诉四被告制造、销售的1400mm12辊单机架可逆冷轧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号为89101393发明专利权的严重侵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80万元。),被告方已找到证明原告方的专利技术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在美国成为专利的材料,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89101393.8号专利无效的请求。这次座谈会中一些老专家也搜集了有关资料,准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这项专利无效的请求。有的学者指出,警惕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商业工具化。

:VD%G,a@Y!`0

有专家提出,知识产权及其制度设计,一直被寄予崇高的目标,比如激励知识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等。但是,如果观察一些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商业策略会令人惊讶地发现,知识产权所承载的那些神圣使命,可能已被抛之脑后。一些企业热心于占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背离《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初衷,而蜕变为掌握从事竞争,甚至是遏制他人竞争的商业工具。近些年来,从不断发生在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中不难看出,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并非单纯的“为权利而斗争”。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有时让他们获得的远比侵权赔偿所得更多。有分析家指出,知识产权诉讼可以分散竞争对手的注意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足以把对方拖进一个巨大的泥沼,脱身不得;诉讼的新闻效应可以损害对方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诉讼可能动摇对方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为避免卷入侵权诉讼,销售商可能会放弃与被指控企业的合作;而用户也可能因此拒绝购买被指控企业的产品。

w/t4qPSMJ$pY~0

因此,诉讼往往是赢得胜利的有效手段。由于被指控者惧怕无休止的诉讼程序、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以及避免过于高昂的律师费用和侵权赔偿数额,不得不达成和解,愿意接受指控方的专利许可和其他一些苛刻条件。同时,诉讼又是一个强烈的信号,暗示其他人不要步侵权者的后尘,给已有的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压力,有效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可见,法庭不过是市场的延伸,司法也是商业竞争的有效工具。尽管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就是透过诉讼来打击竞争对手,消耗其财力,损害其信誉,挫伤其客户以及合作伙伴的信心,但是,面对这种以知识产权诉讼为伎俩的商业竞争,被指控者往往无可奈何。笔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目前,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已经引起官方的注意。而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利用制度设计中的缺陷,以期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商业目的。有专家呼吁,应当尽快修改《专利法》,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采取措施制止知识产权的滥诉,从而完善我国专利保护体系。也正是因为如此,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违反本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本法约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m ]5_%U(y,Wc `5P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和建立规制知识滥用的法律制度,所以郑州拓普公司的行为是不是滥用知识产权,还有待国家专利机构、司法以及有关专业人士的进一步裁判和评判。

-k)lI,jM1l4q N K!A(qFNi0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mJKZ.h3Y5Hf

 

/Awpe;Ne Dp l0
顶:188 踩:266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03 (1273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06 (1192次打分)
【已经有1086人表态】
208票
感动
119票
路过
120票
高兴
133票
难过
122票
搞笑
129票
愤怒
130票
无聊
125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