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一)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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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是德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渊源。该法最初制定于1957年,1958年起施行。此后,立法者分别于1966、1973、1976、1980和1989年对该法作了五次修订。1998年5月7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反限制竞争法》第六次修正案,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里译出的便是此次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 本文根据德文原版并参照其官定英文译本译出。本法的德文版和英文版可在http://www.bundeskartellamt.de/Kartellgesetz下调阅。译者:邵建东,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第一编限制竞争行为
第一章 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决议及联合一致的行为
第一条[卡特尔禁止]
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
第二条[标准和型号卡特尔,条件卡特尔]
(1)仅以统一适用标准或型号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
(2)以统一适用一般交易条件、一般供应条件以及包括现金支付折扣在内的支付条件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有关规定不涉及价格或价格要素为限。
第三条[专门化卡特尔]
以通过专门化达到经济过程合理化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限制竞争不会产生或加强支配市场的地位为限。
第四条[中小企业卡特尔]
(1)以第3条所称方式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为内容的协议或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
1、市场上的竞争不因此遭受实质上的损害,以及
2、协议或决议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为限。
(2)第1条不适用于以共同购买商品或共同采购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但以不给参与企业设定超越个案的强制采购义务,并且具备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要件为限。
第五条[合理化卡特尔]
(1)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该协议和决议适合于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并因此能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合理化的效果应当同与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限制竞争不得产生或加强支配市场的地位。
(2)协议或决议须以价格协议或以组建共同采购机构或共同销售机构的方式达成合理化效果的,在具备第1款所称要件的情况下,可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该合理化宗旨无法以其他方式达成为限。
第六条[结构危机卡特尔]
因销售减少致需求发生持续变化的,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的企业达成的协议或作出的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禁令,但以该协议或决议为使生产能力有计划地适应需求所必需,并且有关规定顾及了相关行业的竞争条件为限。
第七条[其他卡特尔]
(1)有利于改善商品或服务的开发、生产、分配、采购、回收或处理条件,并以适当方式使消费者分享因此产生的利益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参与企业无法以其他方式达成这种改善效果、此种改善效果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关系,并且限制竞争不会产生或加强支配市场的地位为限。
(2)以通过专门化或其他方式实现经济过程合理化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以共同购买商品或共同采购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或以统一使用条件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只能根据第2条第2款以及第3条至第5条规定,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
第八条[部长特许]
(1)不具备第2条至第7条规定的要件的,联邦经济部长可以批准协议和决议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在例外情况下出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重大事由必须对竞争进行限制为限。
(2)某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的生存面临某种直接危险的,只有在无法或无法及时采取其他法律上的或经济政策上的措施,并且限制竞争足以消除这种危险时,才能为前款之豁免批准。
此项豁免批准只有在特别严重的个别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第九条[卡特尔的申请登记,驳回程序]
(1)第2条至第4条第1款所称的协议和决议,以及对这些协议和决议的修订和补充,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局申请登记,才能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在第2条第1款情形,申请登记时应附上合理化协会的意见书;在第2条第2款情形,申请登记时应附上相关的供应人和购买人的意见书。本法所称的合理化协会,是指以执行或审核标准化计划和型号化计划,并以适当方式使与此相关的供应人和购买人参与这些计划为其章程规定的任务的协会。
(2)申请登记时,应载明:
1、参与企业的商号或其他标志以及营业所的地点或住所;
2、卡特尔的法律形式和通讯地址;
3、卡特尔委任的代表人(第13条)或以其他方式被授权的人的姓名和通讯地址;如卡特尔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
申请登记时,不得作出不正确的或不完整的陈述或使用不正确的或不完整的材料,以为申请人或其他人骗取豁免批准,或使卡特尔当局在第2条至第4条第1款情形不对申请予以驳回。
(3)卡特尔当局在申请到达后三个月内未提出驳回的,第2条至第4条第1款所称协议和决议即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而生效。具备第2条至第4条第1款规定的要件,或未提供本条第1款第2句所要求的意见书的,卡特尔当局必须提出驳回。提出申请登记的企业必须证明具备第2条至第4条第1款所称的要件以及具备本条第1款第2句所要求的意见书。对第2条至第4条第1款所称的协议或决议的修订或补充进行申请登记的,如参与企业的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协议或决议也没有扩及至其他商品或服务,则第1句所称的期间为一个月。
(4)参与企业必须根据本款第2句规定,即时向卡特尔当局申请登记第4条第2款所称的协议和决议。申请书只有在附上章程或合伙合同、载明第2款第2项和第2项的内容,并且提供有关相关行业、规定的机构性委员会以及参与企业目前的结算销售额和对外销售额等方面的信息后,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登记以后,参与企业每隔两年须向卡特尔当局报告有关第2句所称事项、章程或合伙合同以及参与企业的范围等方面的变更情况。
(5)第2条至第4条所称的协议和决议的终止或废除,应告知卡特尔当局。
第十条[豁免申请,豁免的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