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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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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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芬兰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及修订情况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f9V-B7]o8`

  从18世纪开始,芬兰就有关于竞争的立法。二战后的50年代初,芬兰市场供应短缺,物价上涨,对消费者不利,有必要对价格进行控制以防止通货膨胀,对当时的卡特尔垄断也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加强控制。芬兰现代意义的竞争立法始于1959年。但当时认为对市场的规范比较重要,因此竞争政策从属于价格控制。70年代芬兰参加了OECD竞争委员会和北欧合作委员会,开始认为鼓励和促进竞争比规范市场更重要,并不断完善竞争立法,1988年芬兰颁布实施了《价格控制法》,并成立了芬兰竞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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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芬兰颁布了《竞争法》、《芬兰竞争局法案》和《竞争委员会法案》。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已经从价格控制转变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该法颁布后,于199419951998年进行过三次修订。1994年第447号法案对《竞争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竞争法不适用于与劳动市场有关的协议或安排、有关阻碍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协议或滥用行为,以及关于域外限制竞争的法律适用等。1995年第908号法案增加了竞争法不适用于农业生产者或农业协会的有关协议的规定。1998年第303号法案增加了关于企业集中控制的规定和有关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7L@ l;E#gu A

   、芬兰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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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芬兰现行的竞争法是1998年修订的,共六章30条,分别是总则、对竞争的限制、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信息的规定、企业集中、程序及其他规定。此外还有配套的《芬兰竞争局法案》、《芬兰竞争委员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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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如该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串通投标即投标卡特尔,第六条规定禁止处于同一生产或分销层次的的企业通过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协调一致的行为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瓜分市场或供应渠道,除非这种协议能够促进生产或分销以及技术和经济进步,并且能够给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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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协会在自己国家或特定市场内有能力控制价格水平和产品分销条款或影响竞争条件。该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企业或企业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尤其是禁止以下滥用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制商业企业间的关系;运用不正当竞争的商业条款限制消费者的自由行为;无正当理由使用独家销售或独家购买;使用不合理或可能限制竞争的定价方法;限制转售价格;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大部分出现在第二和第四种情况下。竞争局可以建议竞争委员会根据限制竞争的性质、程度或持续期间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处以罚款,数额从5000芬兰马克到400万芬兰马克,或者虽超过400万芬兰马克,但不超过从事该违法行为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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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企业集中(亦即企业兼并)的控制。对企业集中的控制始于1998年对竞争法进行第三次修订的303号法案。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集中包括下列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所取得的控制或实际控制;收购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合并;建立合资企业。企业集中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向竞争局进行申报:一是企业集中是否在欧盟规定的范围之内,若超过范围,则由欧盟委员会处理,否则由芬兰竞争局处理;二是企业集中化程度是否违反竞争法规定,即参与企业兼并各方营业总额超过20亿芬兰马克,并且营业额较少的一方营业额超过1.5亿芬兰马克;三是企业兼并案件是否发生在芬兰本国。该法还对企业兼并申报和核准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芬兰竞争法实施三年来,竞争局已经处理了300件企业兼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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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芬兰的执法体系及机构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p?7]-E

  芬兰竞争法的执法体系包括芬兰竞争局、竞争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V4M \D7[F

  芬兰竞争局隶属于芬兰贸工部,但它是完全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处理私营或公共的竞争事务;对贸工部提出建议及有关竞争的倡议;对竞争立法变更提出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对议会提出立法建议等。除此之外,竞争局处理竞争事务,负责调查竞争案件,审查对竞争的限制,采取措施消除对竞争限制的影响。芬兰竞争局有60名工作人员,下设7个部门:兼并控制部门,负责审查市场经济集中化程度;市场一部,负责电信、能源、电子、媒体等领域的竞争事务;市场二部,负责贸易、工业、交通、服务行业的竞争事务;市场三部,负责市场竞争控制、环境控制、政府与市场项目;国际合作部,负责与欧盟及其他国家或组织有关竞争领域合作事务;联络与人力资源开发部,负责信息联络、人力管理、翻译等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竞争局的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L oM

  竞争委员会类似于专家委员会,只有4名专职人员,其他是各部门的高级专家。竞争委员会也是独立的机构,负责对竞争局处理案件的上诉,并有权改变竞争局作出的决定。如果竞争局与竞争委员会在处理竞争案件发生分歧时,或者当事人不服竞争委员会的裁决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U|.Y%M+s4@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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