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诉北京四环制药公司等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诉北京四环制药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6)二中民初字第11593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良,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唐伟杰,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宣武区槐南11条1号。
委托代理人:陈昕,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一号。
被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齐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蔡名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娅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君,女,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北京宝依普生物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7号11楼丙门6室。
被告:北京宝依普生物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娅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兵,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28楼2门。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与被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制药公司)、被告北京宝依普生物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依普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1日及9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伟杰、陈昕,被告四环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娅兰、方君,被告宝依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君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娅兰、鲁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醋酸奥曲肽的液相合成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02年6月26日公开,并在2005年5月4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00134258.4。该专利至今有效。
四环制药公司于2004年3月17日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颁发的醋酸奥曲肽原料药的生产许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0405。2004年7月30日还获得了国家药监局颁发的生产醋酸奥曲肽原料的GMP证书。同时,四环制药公司还获得了国家药监局颁发的生产醋酸奥曲肽注射液的生产许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二中民初字第1779号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四环制药公司生产醋酸奥曲肽原料药时使用了原告获得专利权的部分方法,而且四环制药公司在生产醋酸奥曲肽时使用的是宝依普公司提供的中间体产品——直八肽,宝依普公司生产直八肽也使用了原告获得专利权的部分方法,故原告认为四环制药公司及宝依普公司共同生产、销售醋酸奥曲肽原料药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共同侵权。另外,四环制药公司生产、销售醋酸奥曲肽注射液(药品名:依普比善)的行为属于对醋酸奥曲肽原料药的使用。我国专利法规定使用依照专利法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共同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四环制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醋酸奥曲肽以及停止生产和销售由醋酸奥曲肽得到的产品——依普比善;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四环制药公司辩称:我公司以直八肽为原料生产醋酸奥曲肽的整个工艺流程,属于现有技术,而非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该工艺流程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c、d步骤之所以相似,是因为该步骤是合成肽产品的常规工序,因此,不应将我公司使用上述工艺流程的行为认定为侵权。我公司生产醋酸奥曲肽的原料——直八肽是从宝依普公司合法购买的,宝依普公司拥有醋酸奥曲肽原料药的新药证书,我们双方的合作是合法、善意的,与原告的专利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主观地认为我们双方是分工、合作实施原告的专利。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停止生产、销售醋酸奥曲肽及相关制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宝依普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制备醋酸奥曲肽。原告的专利方法是以带特定保护基的三肽与带特定保护基的五肽合成得到带保护基的八肽,该产品是一种醚类化合物。而我公司生产直八肽所使用的五肽,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五肽具有不同的分子结构,合成后得到的中间体八肽是一种酯类化合物,两种物质在分子结构和物理、化学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我公司制备醋酸奥曲肽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另外,我公司于1995年6月注册成立。1999年就已成功生产醋酸奥曲肽三批样品,并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合格。目前生产直八肽所用生产设备,均为2000年11月29日前(即原告专利申请日前)购置,所以我公司未侵犯原告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醋酸奥曲肽的液相合成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5年5月4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00134258.4。该专利至今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制备醋酸奥曲肽的方法,其包括:a)、将下式三肽
R1-D-Phe-Cys(R2)-Phe-OH
与下式五肽
R3-D-Trp-Lys(R4)-Thr(R5)-Cys(R2)-NH-CH(CH2-OR6)-CH(OR5)-CH3
反应生成下式八肽
R1-D-Phe-Cys(R2)-Phe-D-Trp-Lys(R4)-Thr(R5)-Cys(R2)-NH-CH(CH2-OR6)-CH(OR5)-CH3
在上述三肽、五肽及八肽中,R1=BOC;R2=Bzl、4-Me-Bzl或4-MeO-Bzl;R3=Fmoc;R4=Z或2-CL-Z;R5=Bzl;R6=CH3-、CH3CH2-、CH3CH2CH2-或CH3CH2CH2CH2-;
b)、用无水氟化氢脱除a)中所得八肽上所有侧链保护基,得到下式还原型奥曲肽
D-Phe-Cys-Phe-D-Trp-Lys-Thr-Cys-Trp-Ol;
c)、将b)中所得八肽的水溶液在空气中搅拌自然氧化,得到奥曲肽,经过纯化后,奥曲肽水溶液用碱性水溶液调PH值至7.8-8.0;
d)、将c)中PH值为7.8-8.0的奥曲肽溶液注入非极性柱中,用乙腈水溶液洗脱,合并洗脱液,加入适量冰醋酸,得醋酸奥曲肽。
该专利权要求7载明:下式的三肽
R1-D-Phe-Cys(R2)-Phe-OH
其中R1=BOC;R2=Bzl、4-Me-Bzl或4-MeO-Bzl
该专利权利要求8载明:下式五肽
R3-D-Trp-Lys(R4)-Thr(R5)-Cys(R2)-NH-CH(CH2-OR6)-CH(OR5)-C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