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行使

热度6096票  浏览449次 时间:2010年7月20日 10:37

我国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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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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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没有完备的竞争法,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滞后,至今仍然无基本的反垄断法,也缺乏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难以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上述缺失导致了对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等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几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造成了我国许多企业的巨大损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u k-c N!B"lnn

相比,在国际社会,20043月,欧盟宣布以违反竞争法的名义对微软滥用软件市场的支配地位处以4.972亿欧元,约合6.118亿美元罚款的决定,这是欧盟有史以来以违反竞争法名义对一家外国公司实施的最高额罚款。为什么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中国与在外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说明 质疑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声音并非毫无道理,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应当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4dA%i Y'aeJ'T

当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规范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尚有少量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93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h9uQ(R P&k q

需要指出的是,20047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章第30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这表明,在对外贸易领域,我国开始建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制度,以前我国法律从未对知识产权作出过这样的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9A9z3qk'f5o ^ C6S

以上这些规定主要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而且极为零散、缺失,陈旧。现有的多数法律规范仅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而不是专门适用于市场竞争中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亟须补充更新。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1H+Z+Rp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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