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运用反垄断三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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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 中国工商报20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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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81日起施行。反垄断政策作为竞争政策的主体,主要以法律形式体现,其目标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竞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然运用相应的政策手段对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的行为施加影响。反垄断政策的手段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即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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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部反垄断手段中,法律手段是最主要的,是其他政策手段的基础。在《反垄断法》中,法律手段最突出的体现是法律规定了对各种排除、限制竞争垄断行为的监察和惩罚措施。我国《反垄断法》第六章是关于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规定。该章共8条,主要内容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反垄断执法程序、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密义务、被调查者的配合义务、被调查者及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认定垄断行为的决定及其公布等。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是关于经营者违反该法构成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反垄断机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该章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的考虑因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妨碍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法律责任,反垄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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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政策的经济手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罚款、制裁等措施对市场竞争的保护。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k;Ls!~:N&T \oIz;D

  反垄断政策的行政手段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监察和管理。例如,建立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批制度,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等。反垄断政策的行政手段实质上是法律手段在行政上的具体实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权力范围、行政手段的实施方式,都是由反垄断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经营者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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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指出,在反垄断的执法过程中,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是统一为一体的,不可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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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吴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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