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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7月26日 17:46
上海某旅游用品公司诉宋某、上海某化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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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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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官点评》程永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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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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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u4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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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宋某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w.x*o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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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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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宋某在1995年10月23日签订4年期职工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各一份,合同和协议规定宋某有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1997年11月17日,宋某和被告化工公司董事长恶意串通,合伙成立化工公司,由宋某任总经理,违法违约侵害原告和合法权益。化工公司明知宋某掌握原告大量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明知宋某与原告有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约定,仍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6万,返还非法抢夺的客户,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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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宋某称,原告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曾要求宋某签定订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因宋某持有异议,并没有签定,所以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应该中空白的。因宋某从未与原告签订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所以不存在宋某应遵守协议之说,宋某于1997年12月18日提出辞职,1998年离开原告,同年1月20日受聘于被告化工公司,并非如原告所述在1997年,不存在原告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