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

热度7552票  浏览597次 时间:2012年10月24日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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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Qn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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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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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是指技术标准权利人违反《反垄断法》和相关法律,滥用技术标准化权利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标准化组织权利的滥用等。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标准化组织权利的滥用等不是《反垄断法》语境下的单独的反垄断类型,因此,其归入《反垄断法》的类型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等。而技术标准是指有关组织制定和认可的包含一种或依系列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的,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功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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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术标准化中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S Hwjo y ^

什么是技术标准化中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在各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包括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滥用,具体类型有:搭售、价格卡特尔、联合抵制、拒绝许可、拒绝开放源代码、滥用警告和诉权、放水养鱼的渔翁策略行为等。在中国,对于什么是技术标准化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相关立法没有规定。《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该法并没有对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予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中提到: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将由反垄断执法部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对竞争的影响等因素来具体判断;反垄断执法部门也可以以指南或者条列的形式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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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技术标准化中标准化组织权利的滥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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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标准化中标准化组织权利滥用是指标准化组织在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性,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越法律或者技术标砖化组织自律规约所确定的权利行使的界限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违背了技术标准化组织成立的宗旨,且已经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R-G'N#M)@[ MX

    四、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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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标准权利滥用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9@P9yG0Far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2、差别待遇;3、强制交易;4、掠夺性定价;5、独家交易;6、拒绝交易;7、限制转售价格等。《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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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包括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行为。例如,垄断高价、低于成本价倾销、差别待遇、不质疑条款、独占性回授、指定交易、禁止反控制措施、搭售、一揽子许可、拒绝许可、对专利期满后的不正当限制;对商业标识的限制等行为。技术标准的滥用可以转化或强化权利人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具体认定根据其滥用行为的性质、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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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术标准权利滥用与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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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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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3、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7t0`G7VX.p Aj&~

垄断协议可以被豁免的情形。《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了垄断协议可以被豁免的几种情形豁免的条件: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S:kx7W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应当包括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之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两类,横向垄断协议:例如,专利联盟、交叉许可、多重许可、联合抵制、价格卡特尔、限制生产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纵向垄断协议:例如,不质疑条款、独占性回授条款、一揽子许可、指定技术来源及进货或销售渠道、地区限制、使用领域及生产或销售数量限制等。具体认定根据其滥用形成的垄断协议的性质、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来具体判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x?Zm:S"X+QE9t7r

  (三)以技术标准为标的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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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中,合并(并购)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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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术标准为标的的经营者集中一旦形成,则极有可能形成垄断。它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化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也会给市场内的竞争带来严重的影响。在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是指一个当事人的经济行为的净价值会受到采取统一行为的所有当事人人数影响的现象)作用下,很容易形成市场垄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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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个企业的特定技术被纳入或者被确立为技术标准,使用标准技术生产出的产品较之于其他产品,很快在市场上被广泛推广使用,将会以更快的速度抢占市场份额,扩大市场规模,形成市场垄断。特别是当技术标准与其所持有的专有技术及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一旦技术标准以专利权的方式被企业申请专有权或者独占权保护后,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排他性,成为阻挡后发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无形技术壁垒,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掌握技术标准的厂商往往掌握着本产业的游戏规则,主导者相关市场中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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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标准化与专利许可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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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专利权人利用参与各类国内技术标准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机会,将其专利纳入标准之中,形成该技术标准必要专利,采取一揽子许可合同方式,将必要专利、非必要专利和其他条件等捆绑,强行搭售,从而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甚至滥用专利权,损害市场竞争。  因此,为了平衡专利权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利益,各国普遍认为对技术标准必要专利,应当采取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但是,这仅是粗泛抽象的基本原则,在个案中,如何具体体现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各国情况复杂,难以统一,尚缺乏典型案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P%X:N!jb&X l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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