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越狱、解锁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反垄断解读 一

热度4930票  浏览414次 时间:2013年8月13日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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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宾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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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河北法学》                上传时间:20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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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使破解 IPhone 等智能手机,以便转换电信服务提供商; 或者安装非IPhone 应用程序都成为合法的事情。此事件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对各国数字版权的保护,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此事件中可看到,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打破了原来的关于捆绑电信运营商,不允许兼容其他程序等限制性商业行为,使得以创新和竞争为特征的信息产业,具有继续向前发展的动力。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即在网络经济时代,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时,中国反垄断法应该禁止知识产权滥用,鼓励创新或动态效率的促进,消费者福利的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e$h|/zO"y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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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出台于 1998 年,是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特点,对版权的拥有者和网络服务商给予法律保护,它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软件企业的创新热情。2010 7 26 日,美国对《数字千年版权法》进行修订,使得使用 Iphone 智能手机的用户可以破解密码,下载未被苹果批准的软件,其次,能够更换 Iphone 公司指定的 ATT 电信运营商,选择新的电信服务商。第三,处于教育目的,可以复制、传播等。为修改这个法律而奋斗的互联网权益组织电子前沿基金会( EFF) Jennifer Granick 说,版权局承认锁定手机的主要目的是把用户绑定在现有的网络,而不是为了保护版权。这次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事件,这是继 1999 年微软垄断案,又一件举世瞩目的事件,尤其发生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各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立法和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H%M_2je\

本文试图以苹果公司的 Iphone 智能手机商业模式里存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为例,以反垄断法视角进行解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J|cs0rQE4Y8l

一、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背景和苹果公司 Iphone“越狱”、“解锁”事件的反垄断分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A0o(pd&F*jp

美国于 2010 7 月《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修改,反映了网络经济的瞬息万变,新事物、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新的竞争模式应运而生,新的竞争规则不断演进,现行法规与新的实践活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制度变迁是势在必行,而《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修订正是顺应新的竞争、商业模式的演变。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来说,竞争模式演变,竞争规则也需要不断转变或修订,及时规制不断出现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也是必要的。此外,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修改于后金融危机时期,反映了美国国会和政府的意图。2007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美国总统奥巴马于 2009 年上任,公布了众多经济复苏计划,其中涉及培育软性投资方面的内容有: 升级全国各地学校硬件设施,普遍安装电脑和宽带网,并采用节能技术; 大规模改造美国公共建筑物,采用环保型和节能型设施; 新建一批高速公路,改造旧的交通设施; 普及宽带服务,提高公众电脑知识和上网速度。奥巴马的政治意图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演变为法律,但是不管怎样,奥巴马政府的经济复苏计划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个显著特点是把大规模基本建设与提高国际竞争力相结合: 第二显著特点是把大规模基本建设和推进节能环保结合,希望通过建立绿色经济体系,借助相关基建的溢出效应创造就业,这项计划有助于美国经济摆脱危机,同时确保美国经济得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1]。2010 年又通过医疗改革法案,《金融监管法》等。同年,美国国会于 7 26 日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宣布破解密码合法,使得苹果公司出产的手机,购买的用户或消费者可以破解密码,更换新的运营商,而不是苹果公司指定的 ATT 电信运营商。这些都表明了美国即使在后危机时代,决意通过加强人力资源,教育,普及电脑知识,改善医疗健康措施,修改法律激励创新,增强美国产业竞争力的政治意图。其中 2010 7 26 日《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修改正是反映美国为应对金融危机,积极促进软性资源的发展和开拓,督促创新激励,促进产业竞争力,维护消费者福利,迎接下一轮的全球市场竞争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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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世纪是网络经济时代,网络产品不同于传统工业品。苹果公司的智能手机是一个网络产品,相当于一台移动笔记本电脑,既可打电话,又可以上网获取有关的信息; 既可储存信息,又可发送信息,文件处理,进行商业交易等服务,由提供手机的设备商,软件制造商、提供支持的电信服务商,以及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商业即互联网接入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络内容提供商等等组合而成一个移动互联网络,消费者则为加入该网络付费。此次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引发的 Iphone 越狱解锁事件,从反垄断法视角来看正是反垄断法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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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越狱( jailbreak) 的反垄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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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越狱指的是用户利用特殊软件,破解苹果公司不允许安装第三方软件的限制,而自由安装任意一方的应用软件程序。根据美国政府 1998 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 如果企业使用技术手段保护自己作品不被非授权使用,那么用户破解这些手段为非法。也就是说,IPhone 用户不可以自由下载非 App Store 里的应用软件,修改后的法律,使用户在进行解锁和越狱时不用再担心由任何公司控告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与越狱概念相对的是软件锁概念。软件锁指的是苹果公司在 Iphone智能手机出厂时对其密码设置———软件锁,这个软件锁的存在限定了用户使用的某些功能,使得用户无法随意安装第三方软件,只能使用通过 APP Store 购买的软件程序在 Iphone 上使用。这种技术保护措施使得苹果公司控制自己的软硬件,锁定消费者在其网络上,让消费者通过 itune 分发系统访问互联网的信息服务内容,最终为之付费。而这种设置软件锁的商业模式使得苹果公司获利丰厚,包括软硬件的获利。根据有关投行 Piper Jaffray 的数据,自 App Store 推出以来,为苹果公司毛利的贡献为189 亿美元,占 1% 。但 App Store 推动硬件的销售,苹果在昂贵的硬件上获取了大笔利润[2( 比如Iphone 4 智能手机,16G 的版本裸机售价为 4500RMB32G 5888RMB) 。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来看,苹果公司在 Iphone 智能手机上设置密码,是人为制造垄断行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程序兼容,作为消费者只能购买苹果公司 App Store 的程序,才能与苹果 Iphone 的操作平台相兼容。这种行为根据美国《谢尔曼法》第 1 条款是非法行为。可以说,设置软件锁的行为,使得苹果公司操作系统平台具有排他性特征,对竞争无疑是有害的。苹果公司作为移动互联网上领先者,其操作系统已经形成一个平台,后进入者要想进入移动互联网市场,必须建立在苹果公司的操作系统平台上,开发自己的程序。而苹果公司通过设置密码壁垒,阻止后进入者进入该移动互联网市场内,从而阻碍企业之间自由、公平竞争,一定程度上垄断了移动互联网市场。而越狱,打开了平台接入的大门,使苹果公司的操作系统平台与其他公司制作的应用软件程序相兼容,一定程度更加促进了企业之间自由竞争,防止了阻碍技术创新。美国版权局认为,破解智能手机密码,使操作系统与独立制作的应用程序软件兼容,这种纯粹的为兼容而进行的破解是公平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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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锁( unlock) 反垄断分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Xn8Sm [.O#j

     解锁是针对绑定概念而言。绑定指的是用户或消费者购买了苹果 Iphone 智能手机,只能选择苹果公司指定的独家合伙电信运营商 ATT,即被绑定在了 ATT 电信公司网络上。解锁意味着消费者可以自由更换电信服务商。从反垄断法视角来看,将 Iphone 智能手机的用户绑定在独家合伙电信运营商 ATT 的行为,这种行为类似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利用自己合法垄断地位,强迫用户必须与其指定的 ATT 电信运营商交易,目的是维持和增强市场优势地位,最终获得垄断高额利润。作为苹果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市场里,凭借着产品创新能力已经获得了市场领先地位,拥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控制相关市场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的能力。苹果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指定用户必须跟 ATT 电信商进行交易,而不得更换其他电信运营商,有效阻碍其他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服务市场。另一方面,Iphone 公司指定购买Iphone 的用户必须选择 ATT 运营商,使得用户失去了选择权,减少了消费者福利。这个案件中市场分为两个: 一个是手机销售市场,另一个是电信运营市场。这两个市场本是相互无关的市场,但是Iphone 公司通过契约方式将其联系起来,即上下游市场联合起来,制定规则排斥了其他运营商参与电信运营市场的机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如果这种联合对竞争来说是必要的,那么就会导致那些被排挤在外的电信运营商丧失可能潜在的商业利益。此外,又使得用户不得不选择指定的电信运营商,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利。如果用户想转移到其他的电信运营商,则无从下手。从消费者福利受损角度来看,由于 Iphone 智能手机商限制消费者只能连入 ATT 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而不能擅自选择其他电信运营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这种绑定行为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第2任何人独占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同样,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 17 条第( ) 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这也表明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条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su_W T} `O

      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修改,通过允许越狱解锁,合理限制版权人大量使用技术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增加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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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昭示网络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创新和消费者福利促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8{k$S R)n C yq

      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破解密码合法,兼容和更换电信运营商的合法化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实质是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更体现对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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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出现新经济。它意味着一个创新和竞争为特征的信息时代的到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传播和应用,形成了网络经济时代。在现代网络经济社会里,消费者或用户购买某一项产品实际上是购买产品组合或服务组合。如购买了手机,也就购买了手机装载的程序,同时也必须到电信服务公司开通后才能发挥手机的效用。因此网络经济里网络产品是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产品,它具有以下特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QJin5M

1 网络产品的组合性。组合性指的是提供一个产品或一项服务,不再是一个单项的产品或单项的服务,往往包含着一系列产品组合或服务。就以苹果 Iphone 产品组合为例,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硬件产品以及软件开发商提供的软件产品,硬件和软件产品的组合形成一件设备产品,同样智能手机发挥效用必须有众多的独立的电信服务商提供电信服务,提供互联网链接的服务商,互联网信息内容提供商等等所组合成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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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产品的兼容性。兼容性指的是这些产品组合或服务组合,相互之间应当可以容纳彼此,而不排斥。产品组合或服务组合是由众多的独立的企业或服务商提供的单一产品或服务组合而成,他们彼此之间生产的单一产品或服务必须互联而不是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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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指的是加入这个网络的消费者或使用这个系列组合的用户越多或规模越大,这个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就越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就越好。因此,消费者更愿意选择消费者规模大的网络,而不是消费者少的网络加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T2xV1Qg$[SG@

4 高创新频率。网络经济里,由于建立网络的投资成本低,回收率高,使得网络市场的竞争极为强烈,很容易出现熊彼特创造性毁灭理论的动态竞争过程。网络经济的动态竞争主要表现在谁在研发方面领先,谁就会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并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从而拥有合法垄断地位,就能够消除各种潜在竞争。但同时,这种垄断权很容易被后来的创新者凭借新的创新打破,因而垄断是暂时的,而不是持续的。在网络经济时代,一个企业跟不上创新的频率,或者只指望享受原有创新产出的受益,那么必然会被市场所淘汰,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的往往是创新频率快的企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技术含量高或有创新内容的产品以及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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