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铁岭电信局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铁岭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铁岭电信局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原告:辽宁省铁岭市取暖设备厂。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
法定代表人:赵福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牛春豹,辽宁省铁岭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成福,男,57岁,辽宁省铁岭文教锅炉厂厂长,住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
委托代理人:郑桂忱、鲁成忠,辽宁省铁岭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铁岭市电信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
法定代表人:王奇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炀,辽宁省铁岭市电信局法律顾问。
被告:辽宁省铁岭市邮电信息号簿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
法定代表人:付淑兰,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曹亚军,男,36岁,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
第三人:周永昌,男,30岁,辽宁省铁岭市电业局职工,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第三人:辽宁省铁岭市铁南燃料销售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省铁岭市取暖设备厂(以下简称取暖设备厂)因与被告周成福、辽宁省铁岭市电信局(以下简称市电信局)、辽宁省铁岭市邮电信息号簿公司(以下简称号簿公司)发生侵犯名称权纠纷,向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取暖设备厂诉称:被告周成福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更改电话号簿中原告的电话号码,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被告市电信局和被告号簿公司作为该电话号簿的发行人,对周成福更改电话号码的行为审查不当,以致侵权后果发生,对此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责令各被告停止侵害,立即将刊登在原告名下但由被告周成福和本案第三人控制使用的电话和传呼号码转让给原告使用,由周成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由三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
被告周成福辩称:原告取暖设备厂自1986年创办以来,一直是我担任法定代表人。1998年3月股东和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让我分出去自行生产锅炉,但还是该厂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与该厂使用同一个锅炉生产许可证。所以在被告市电信局向我核实广告刊登的电话号码有无变化时,我将原来的电话号码进行了改动。这是我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市电信局辩称:由于与原告签订刊登电话号码广告的协议时,被告周成福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在出版1999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时,我局与周成福联系电话号码是否改动。我局不知道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周成福要求改动电话号码时也没有声明他已经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我局是应客户自身的要求改动电话号码的,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号簿公司与被告市电信局持相同的答辩理由。
第三人周永昌述称:被告周成福要求将我的传呼号码刊登在电话号簿上,以便我帮他销售锅炉,我同意。我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是否同意刊登我的传呼号码是我的权利,与原告不相干,不同意将我的传呼号码归原告使用。
第三人曹亚军、铁岭市铁南燃料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燃料中心)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铁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成福原是原告取暖设备厂的股东、厂长,1998年3月离开取暖设备厂自行生产锅炉。自1998年4月20日起,侯善民任取暖设备厂厂长,翌年5月27日赵福安接任厂长。
1997年4月24日,原告取暖设备厂与被告市电信局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市电信局在铁岭市电话号簿上以2/3彩色插图版面为取暖设备厂刊登介绍其产品和联系办法的广告。1999年4月,市电信局准备出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向被告周成福核实取暖设备厂的产品广告内容有无变化。周成福在取暖设备厂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取暖设备厂的名义要求将原广告中“厂长:周成福,电话(厂):0410-8857074,(宅):0410-8857757;销售科长:马凯,传呼:128-7558143;经销处:铁岭市银州区南环铁路立交桥西转盘东侧冶金仓库院内,电话:4849149”等内容,修改为“厂长:周成福,电话:0410-8858484,0410-8857757(宅),手机:1394907670;销售科长:曹亚军,电话:8857848(宅),传呼:129-7559523;经销处:铁岭市银州区铁南煤炭市场大门北侧10米处,电话:2654624,联系人:周凤英”。市电信局对周成福提出修改的电话或传呼号码,用电话进行了核实,然后刊登在同年6月3日公开发行的1999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上。1999年4月原告取暖设备厂的经营用电话号码是“8857074、8858497”。电话号码“8858484、8857757”现由被告周成福使用。电话号码“1394907670”原由张春友使用,现已由张春友转让给周成福使用。电话号码“8857848”现由第三人曹亚军使用。传呼号码“129—7559523”现由第三人周永昌使用。电话号码“2654624”现由第三人燃料中心使用。第三人曹亚军、周永昌都是被告周成福之子。曹亚军现为周成福销售锅炉。周成福在电话号簿上刊登电话号码“8857848”和传呼号码“129—7559523”,事先均征得号码使用权人曹亚军、周永昌的同意,但周成福刊登电话号码“2654624”,事先没有征得第三人燃料中心的同意。
另查明,被告号簿公司原是被告市电信局的内设机构,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权利用电话号簿经营广告,对内不完全独立。1999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是市电信局发行的,现销售2万余册。自1999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发行后,原告取暖设备厂的业务电话数量减少。1999年6月和7月,取暖设备厂的帐面亏损数额为28785元,而在1996年、1997年、1998年同期,取暖设备厂的帐面均有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