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志工业技术代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二审
艾志工业技术代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6)一中民终字第5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晶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杰,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绿洲机器厂集体户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春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洋湖村。
法定代表人:孙子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希格玛公寓A108室。
委托代理人:底世清,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艾志公司)和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简称 摩擦协会)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1614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摩擦协会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的企业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该协会应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推动行业发展等为宗旨,业务范围应包括规范行业自我管理和对行业内的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等。摩擦协会出于对市场中存在的关于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的不当宣传予以澄清之目的,向济南钢铁公司等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目的正当且在其业务范围之内。摩擦协会系全国性行业组织,因其特殊地位和身份而致其言论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故其应保证所发声明内容客观真实和用语准确适当;而摩擦协会仅依据该协会会员上报的经济指标并参考其他协会数据,即发出含有“唯一”和“首位”等广告性表述的涉案声明,未对涉案声明所有内容真实客观充分举证,且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或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可能使相关用户对国泰公司与摩擦协会其他会员以及并非摩擦协会会员的艾志公司等企业经营状况产生误解性认识。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已介入市场竞争,虽协会章程明示该协会具有非营利性,但该协会会员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且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协会作为全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作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摩擦协会、国泰公司均称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背景为,国泰公司曾向摩擦协会反映过市场中存在针对该公司的不当宣传,摩擦协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协会章程对行业内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故该协会于2005年3月31日向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艾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系经国泰公司之要求,亦未举证证明国泰公司参与了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故法院对艾志公司要求国泰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之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摩擦协会应立即停止向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并应以发布更正声明的方式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法院予以酌定。艾志公司作为密封行业经营者之一对摩擦协会提起诉讼,主要目的系为制止摩擦协会的不当宣传行为以维护业界正常经营秩序,且摩擦协会以发布更正声明的方式以足以消除涉案声明对艾志公司及其他经营者可能所致之不利影响,故法院对艾志公司要求摩擦协会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摩擦协会立即停止以协会文件的形式向济南钢铁公司等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摩擦协会在其网站(www.cfsma.org.cn)的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更正声明以消除影响;三、驳回艾志公司对摩擦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艾志公司对国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艾志公司和摩擦协会不服上述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