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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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孟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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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经济优势概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p0w/k C.K v5]

(一)经济优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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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经济优势本身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市场支配地位,也包括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特殊的交易环境中居于有利地位的情形,即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一般来讲,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与其交易相对人相比,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交易中的经济优势可以使该市场主体有能力选择交易的对象,甚至决定交易的内容,而其交易相对人则没有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和交易内容的决定权。因此,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不是指市场主体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是指一种交易中的优势,如买方优势、卖方优势或产品唯一性的优势等,当一方当事人具有这样的经济优势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就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甚至不得不接受优势主体提出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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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相对经济优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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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一方主体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正常的也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并不限制或禁止市场主体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但当交易相对人在市场交易中对于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的选择权受到限制的时候,就存在了优势企业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可能。我们很难给“滥用”行为确定一个权威的定义,事实上,哪些行为属于“滥用”行为会因个案及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也没有对“滥用”进行概念上的界定,而是具体规定了“滥用”的四种情形,即滥用是指“(1)直接或间接强迫接受不公平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或(2)对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施加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或(3)在相同的交易中,对其他贸易对手采取不同的条件,从而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或(4)以对方接受额外的义务作为与他们订立合同的条件,而这些额外义务按其性质或商业习惯与该合同并无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滥用”行为是否构成主要看优势企业提出的交易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如果交易对方当事人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并将其作为合同的条款,优势企业应该是“滥用”了他的相对经济优势地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irVD B m B?X

二、滥用相对经济优势的构成要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8j@:RUQ+|

(一) 主体要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q9pD!PI

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具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如果市场主体与他的交易相对方相比并不具备任何的经济优势,那么其所从事的市场行为就应由民商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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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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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时必须考察优势主体是否实施了实质意义上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了“滥用”,只有“滥用”行为存在才能引起反垄断法的禁止,而判断滥用行为是否构成的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要看优势企业提出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实质的公平正义是否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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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后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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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禁止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时还需要考察滥用相对经济优势行为的后果到底是怎样的,是否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某些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对公平竞争的损害是很大的,其无法实现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享有公平的竞争机会。只要优势企业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限制了公平和自由竞争,或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消费者又没有其他的救济渠道时,反垄断法就有了禁止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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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目的要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4t$i3aSQG

反垄断法在禁止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时还需要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该主体行为的目的,如果其目的是通过损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反垄断法就要禁止,但如果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或有其他合理的目的,则应该得到反垄断法的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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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国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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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禁止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其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主要是1936年制定的《罗宾逊-帕特曼法》。《罗宾逊-帕特曼法》最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当时的大型零售业者,防止其利用优势的购买力量,要求制造商以低廉的价格供应商品,而导致无法要求此种价格的中小零售业者遭受伤害,故该法案又名《批发商保护法》,该法主要禁止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从事差别待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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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的反垄断法也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该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是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放在一个条文中进行规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4项规定:“企业相对于中小竞争者具有市场优势的,不得利用其市场优势,直接或间接地不公平地阻碍这些中小竞争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r!s+fE9c r%@)T

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9项第5款规定,不当利用自己交易上的地位与对方交易,有妨碍公平竞争的可能性的,是不公平交易方法。并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第14条专门规定了优势地位的滥用,即利用自己比相对方优越的交易地位,违背正常商业习惯,而不当地实施下列行为:(1)对继续交易的相对方,使之购入有关该交易的商品或劳务之外的商品或劳务的;(2)对继续交易的相对方,使之为自己提供金钱、劳务及其他经济利益的;(3)设定或变更的交易条件对相对方不利的;(4)使交易的条件或实施给相对方带来不利的;(5)对于交易相对方的公司,使之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使之就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必须取得自己的同意。由此可见,市场主体即使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而仅有交易中的相对经济优势,其行为也同样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yYO4Y8Hh|)HfR0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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