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金炜(2009-05-04)
摘要:“SK一Ⅱ”事件、“三鹿奶粉代言”事件之后,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即将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广告领域以特别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食品广告中虚假广告代言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但并不能完全改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虚假广告代言法律规制的立法缺失状况,致使虚假广告代言很大程度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法理原则及共同侵权理论都说明了对虚假广告代言应该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发达国家在广告代言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制已经比较成熟,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应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角度完善对我国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广告代言 立法缺失 共同侵权 法律规制
2005年,江西南昌吕萍女士看了刘嘉玲代言的SK一Ⅱ“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广告后怦然心动,不料自己买来用了不到一个月却出现皮肤瘙痒和灼痛症状。伤心愤怒之下她把SK一Ⅱ的经销商、代理商和生产商告上法庭。由于香港著名影星刘嘉玲是SK一Ⅱ的代言人,吕女士遂把刘嘉玲追加为被告。但法院认为将代言人列为被告法律依据不足,并认为SK—II构成缺陷产品的证据不充分,该案经两审以原告败诉而告终。2006年9月17日,中央电视台又暴出国家质检总局检测发现9种SK—II产品含有对皮肤有毒害作用的禁用物质铬和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9种违禁产品中就有当初南昌消费者吕萍女士购买的SK一Ⅱ多元修护精华霜。吕女士称,拟于近日申诉,要再次将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SK一Ⅱ代言人刘嘉玲告上法庭,并追加另一代言人莫文蔚为被告。SK一Ⅱ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