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规范指引试行
湖北省关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规范指引(试行)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湖北省律师协会2009-01-30 (征求意见稿 )
为了保障我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案件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湖北省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案件当事人的咨询;
对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1)。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1、咨询内容。
1.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
1.3交能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
1.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1.5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1.6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 1.7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
1.8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1.9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及当事人的咨询要求、目的。 2、接待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 2.1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2.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
2.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条件判决结果。
二、案件受理律师的工作;
1、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其他对律师代理要求。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2)一式参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3)(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
6、向委托人出示《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4),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三、受理案件后的律师的工作;
1、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2、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3、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3.1案件管辖与主管问题; 3.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 3.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审判实践精神;
3.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3.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5)。
4、代理伤、死者案件,律师的准备工作: 4.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及先予执行措施。
4.2起草民事诉状。 4.3制作《赔偿清单》(见附件6),包括: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陪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其他直接财产损失、营运车辆停运等各项明细及合计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