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引(2006)》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引(2006)》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2006年12月28日会议通过)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所在所所属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2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1.3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保守国家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1.4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的过程中,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利用从事法律援助的机会谋取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2 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2.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指导下,应当依法开展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一)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受援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3 法律援助案件委托关系的建立
3.1 律师接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在三日内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并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保存,一份归档保存。
3.2 律师接受指派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以决定是否继续由其办理该项法律援助:
(一)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是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三)其他与受援人利益有冲突的情况。
3.3 律师接受受援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办的,必须报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批准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同时移交相关案件材料。
3.4接受指定辩护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应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被告人同意的,律师应及时办理有关辩护手续,履行辩护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指定辩护服务。
3.5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
4 委托关系的终止4.1 援助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
4.2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以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结案依据。律师在办理其他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履行指派通知所规定的义务后,报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批准后方可结案。
4.3 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办案律师认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其他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决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律师应马上终止该案的法律援助工作。
4.4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决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即终止其法律援助工作
(一)受援人要求终止;
(二)律师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的;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执业规范;
(六)受援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七)受援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的;
(八)受援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九)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损失的;
(十)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十一)有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4.5 办案律师提前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代理的,应当尽量不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并提前向受援人发出通知。
4.6 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受援人说明理由并制作笔录作为归档材料。同时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4.7 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受援人的利益,及时通知受援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收回各类材料的原件等。
5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通常要求5.1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其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规则
5.2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与案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保持联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文书,及时反馈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5.3 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经调查阅卷,集体讨论后认为受援人不构成犯罪,准备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及时报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5.4 对重大、复杂、疑难、涉及社会稳定或有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律师应及时报执业所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并经事务所合伙人集体讨论之后,确定案件办理方案并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确保办案的质量和社会效果。
5.5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注重通过法律服务合理引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责,最大程度地节约法律援助资源,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6 结案手续 5.6 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所或外所承接法律业务。
6.1 律师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觉予以改正
6.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律师应按照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1:侦察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