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2003)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2003)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