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吉尔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案

热度3754票  浏览264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4:09

迈吉尔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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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竞争法学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NmuQ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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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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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爱尔兰和北爱尔兰地区的三家电视公司RTEBBCITP,拒绝将包含在它们节目预告表上的信息许可给一家新的综合性电视指南周刊刊登。尽管在这种材料中没有任何艺术价值,但电视公司却能在爱尔兰和英国法院主张它们拥有在电视节目预告表中的版权,但它们没有能在欧盟其他成员国中成功地主张这种权利。这些电视公司坚持认为,依照它们的版权,它们有权保留该版权以便在它们各自的频道指南周刊上刊登每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但它们对报纸作了特许。报纸可以在平日的前24小时或者在周末的前48小时刊登全部6个频道的节目预告表,周末报可以刊登全部6个频道节目预览。但是这些特许协议要受到严格的审查,以确保该地区的观众只有通过购买三本单独的杂志才能得到6个频道的未来一周电视节目的全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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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迈吉尔电视指南公司开始出版所有广播和电视节目的综合性指南周刊时,那三家出版者获得了爱尔兰高等法院的阻止其出版的禁令,理由是它构成了对享有版权的文学作品的未经许可的复制。爱尔兰高等法院认为,依爱尔兰版权法,电视公司有权获得对其节目预告表的版权保护。同时,迈吉尔向欧盟委员会投诉,那三家出版者拒绝许可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6条。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拒绝依欧共体条约第86条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因为它阻止一种新产品的进入,该产品——综合性电视指南周刊有着巨大的消费者需求。该委员会拒绝了该行为可因受到版权保护而具有正当性的辩护,指出该版权被电视公司用作以超出知识产权特定主题范围的方式进行滥用的工具。该委员会进而责令三家电视公司停止其滥用,允许第三人按要求并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刊登其每周节目预告表,因为那是停止侵权的惟一方式。该委员会还认定电视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因为通过利用它们的支配地位来阻止新产品(综合性电视指南周刊)进入市场,并且为自己保留了指南周刊的派生市场,它们是依欧共体条约第86条(b)要受到禁止的“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电视公司向欧洲初审法院起诉,该法院在最重要问题上确认了欧盟委员会的裁决。法院认定RTEBBCITP因其对节目赖以存在的信息的事实上的垄断和其由于版权保护的法定垄断,拥有在电视节目预告表和电视指南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电视公司拒绝向迈吉尔授予许可证,依欧共体条约第86条是一种滥用行为。法院认为,原则上对版权客体的保护使版权人有权保留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排他权利,并且这种排他权利的行使本身并非滥用。然而,如果在特定情况下,版权被以明显有悖于欧共体条约第86条的目的的方式行使,特别是如果它涉及到滥用行为的证据,那么该排他性权利就不能这样行使。欧洲初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电视公司在电视节目预告表上享有的版权垄断被不当利用来阻止一个有着相当的潜在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综合性电视指南周刊)的出现,并且排斥在相关市场(电视指南市场)的竞争者。它认为,正如欧盟委员会所指出的,出版者拒绝应要求并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授权任何第三人刊登其节目预告表,类似于汽车制造商任意拒绝供应零部件给在相关汽车维修市场上进行竞争的独立修理商。法院还认为,在沃尔沃案中的第三种情况同电视公司压制综合性电视指南周刊的出现的情况类似,因为它不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三家电视公司中的两家即RTEITP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欧洲法院维持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最后,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依据17号规章第三条对成员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施以强制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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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m8O,t7bL O;hK9]

这是一起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案件。 所谓知识产权滥用,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广义的知识产权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还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滥用和知识产权诉讼的滥用。在传统反垄断法研究中,由于过于注重知识产权的创新激励机制,各国一般都十分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但随着近几年有关知识产权滥用案件的不断发生,知识产权滥用逐步引起了各国的法律关注。在2004年上海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国际研讨会上,知识产权滥用成为与会者讨论的焦点。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指出,目前在我国也存在一些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如跨国公司拒绝以合理条件转让知识产权、利用优势地位捆绑销售或搭售商品等。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有的人认为目前我国在这一块基本是一片空白。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尚未制定出单独的《反垄断法》或者综合性的《竞争法》,但这并不表示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控制的立法就是一片空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行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与范围可以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相关的法律资源。总的来讲,可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法律资源主要有:第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议》简称TRIPS,其第8条第2款和第40条对部分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了规定。第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原则性规定和《专利法》第六章的强制许可规定;第三,民法的相关内容。TRIPS前言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 ”。所以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受到民法的规制;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第五,对外贸易法。其第三十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些立法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差,有待于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所以有的学者指出,我国法律应该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无需单行立法,只需要将其纳入统一的法律框架就可。他建议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在这方面的经验,由竞争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加以解。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基本采纳这种观点。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立法水平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但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立法还比较落后,正因为如此,在美国微软案件判决后,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在对记者新闻发布会上很明确的指出,微软案件对中国没影响。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尤其不利的,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本案件虽然是发生在欧洲国家,但它与我国1991年发生在广西合山地区的“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件”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值得我们好好研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N2t$F 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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