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注意的问题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注意的问题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工商报2008年8月10日
我国《反垄断法》总则中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从本质上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的影响,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只要企业或者经营者在其相关市场上处于强势状态,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并可从根本上限制、排除竞争,即是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取得支配地位的经营主体原则上没有数量限制,可以是一个企业或者企业联合。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特点。市场支配地位既不同于市场垄断,又有别于市场的普通经营。垄断地位可以完全支配市场,普通经营者没有能力对整个市场施加有效的影响力。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标准是在竞争状态下,企业占有强势地位、具有强大的能力影响市场。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反垄断法》禁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