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案

热度3752票  浏览273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4:09

思科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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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竞争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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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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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国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 CISCO SYSTEMSINC.AND CISCO TECHN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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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INC.,以下统称“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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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2家子公司HUAWEI AMERICAINC.FUTURE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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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IESINC.(以下统称“华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_/Z$g:B(Y*|~

思科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设备制造商和提供商,并且自成立以来的17年间从来没有起诉过任何一家公司,在2002年的189亿美元的销售额中,有30亿美元来自中国。华为是中国电信设备供应商,2002年的合同销售额达220亿元、名列中国2002年度电子百强第7位,产品已打入德国、西班牙、巴西、俄罗斯、泰国、新加坡、韩国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正在积极开拓北美市场。美国当地时间2003122,思科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Mashall联邦法庭向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2家子公司HUAWEI AMERICAINC.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以下统称“华为”)提起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思科对华为的指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盗用思科IOS®源代码;(2)盗用思科技术文件;(3)盗用思科命令行接口(Command Line Interface)(4)侵犯思科至少5项专利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Exw_ T6C

在经过一系列的较量,此案最终于2004728日以华为与思科的知识产权案最终和解而告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5BQp[m

评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L({#sj%D7_or

此案件虽然表面上是一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但它实质有关滥用技术标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正因为如此,此案一出,舆论顿时沸沸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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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双方的经济地位和影响、华为的竞争态势对思科构成一定威胁、中美关系、跨国诉讼等因素也起了很大作用。但我们认为,此案进一步揭示了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此前的微软反垄断案和DVD专利费事件已经是很好的例子。微软公司之所以被提起诉讼,原因之一就是微软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已经形成事实标准,微软公司滥用视窗操作系统在全球计算机中占有绝对份额的优势地位,从事搭售行为,排斥竞争。6C集团和3C集团利用专利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形成一个权利联盟,构建DVD产品的技术标准,树立DVD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使得中国生产企业无法跨越技术标准而束手就擒。6C集团和3C集团正式利用这个事实实行垄断交易和垄断定价。微软反垄断案和DVD专利费事件的共同点在于权利主体滥用了技术标准。在思科诉华为案件中,我们依然可以得出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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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意义上,标准是公知领域的技术,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是一个平均判断尺度,与知识产权尤其是与专利技术无关,就连IETF(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是因特网技术标准的制订机构)也曾经抱有这种观点。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指政府标准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事实标准是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极少数企业建立的标准,它的出现是新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新特点。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标准:一类是单个企业由于市场优势形成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格式,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得到世界公认,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但这一类标准很少。另一类是企业或企业的联合出于标准化工作或标准许可的目的,通过有目的的标准化工作产生的非法定标准,又称为普通事实标准。事实标准从一开始就是企业标准,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成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思科的私有协议实际上就是企业标准,但由于思科在互联网设备上的垄断地位,其私有协议事实上已逐渐演化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但不管标准是企业标准还是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它们都必须公开。滥用技术标准本质上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在思科诉华为案中,思科占据了全球绝大份额,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了相当数量的私有协议,而且是不开放的,拒绝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这与作为通讯产品应该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是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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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际上是对技术标准的滥用。对于技术标准的滥用,具体到本案,思科行为的本质是滥用专利权,因此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从反垄断的角度出发,另一个是从侵权抗辩的角度出发。我们这里着重从反垄断的角度来思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L-w;c3e:u2D)e/V+[

从反垄断的角度出发,滥用技术标准的实质在于限制了竞争。权利的行使必须正当。作为法律授予合法垄断权的专利权,如果权利人跨越了专利权的权利界限,就可能进入反垄断法的规制的领地,遭到反垄断法的指控。现代反垄断法普遍承认和保护合法获取的垄断地位,制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的垄断地位同样是合法取得的垄断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而不是反垄断法要反对的对象,反垄断法要反对的就是滥用这种垄断地位的行为。相对于一般的专利权而言,技术标准更易于被滥用。因此,只要存在滥用技术标准的行为,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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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思科的具体行为应该是拒绝许可。按照法律规定,一项专利在专利保护期内将给予专利权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的独占权。专利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他人使用。但美国《专利法》并没有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将专利允许他人使用的义务。但是,反垄断法在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时将发挥作用。拒绝许可是一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在这方面,美国的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既有成文法,又有判例法。判例法中,最高法院在1944年的水银开关案中确定,专利权滥用原则不仅代表专利权人有意扩充其由专利法所无法获得的保障,且代表专利权人不当限制市场竞争,其行为应被视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有关规定。成文法方面,重要的法律除了1890年的《谢尔曼法》外,包括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46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华为在本案中,可以考虑对思科提起反托拉斯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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