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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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客户关系,是律师拓展潜在客户的前提和基础。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少律师往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后,很少去考虑怎样巩固或改善客户关系,只有当客户有问题找上门时,才予以回答和接待。在承办业务过程中,许多律师很少与客户主动联系,案件办结之后,除了偶尔打个电话,可能再无其他的联系,这种情况对改善客户关系非常不利。因此,如何正确对待客户关系,如何改善客户对律师,对事务所的满意度及至转化为忠诚度这是律师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之一。
一、分析自己与客户的关系,努力改善律师与客户的沟通方式
按照律师与客户沟通的方式和特征,大体可以将律师客户关系分为以下五种:
基本型。律师一旦接受客户委托后,就往往把案件交由其他的律师承办而不再过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再主动与客户接触。这种关系类型是以营销为中心,不是以客户为中心,引致的根本问题是无法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是客户可能最厌恶的一种类型。
被动型。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不主动向客户报告工作情况,只是鼓励顾客在遇到问题时主动咨询。这种关系类型虽然建立了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渠道,但由于行为被动,态度消极,客户仍然感受不到被重视的感觉。
负责型。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不久主动联系客户,询问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客户期望,有否任何的缺陷和不足,并向客户寻求有关改进服务的各种建议。这种类型比前述类型的进步之处在于开始注意主动与顾客进行信息交流,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在于建立客户关系的着眼点仍然在于现有的产品和服务销售,而并非期望与顾客建立长期关系。
能动型。律师保持与客户的经常性联系,为客户提供有关新的服务信息、征询客户法律需求的变化和对于改进服务方式的建议,这种类型超越了以营销为中心的思想,但是,由于律师仍然以自我发展为中心来决定联系内容和方式,所以仍然有待改进。
伙伴型。这是最理想的客户关系,事务所与客户建立长期联系,彼此进行互动式的沟通联系,共同努力为客户降低法律纠纷和风险,寻求合理开支的方法。由于律师真正做到了以客户利益为中心,致力于帮助客户降低法律纠纷和风险,而并非希望从中获得更多的官司和案源,因此最终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建立长期伙伴关系。如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他们对于伙伴型客户关系的理解就是“坚持与客户一起工作的理念”,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在充分理解客户服务需要的基础上,坚持务实但又富有建设性的法律问题处理方法,以帮助实现客户的商业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