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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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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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9-7-9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Q2q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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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概念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m(t-p j7O3k

19961115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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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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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P$Jmx~6uf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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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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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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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例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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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F$T b2s d(g)oX,Z q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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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特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7z7u Xq!LG|2z

()主体是经营者。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2N*["U-joH1j

() 商业贿赂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2v J2fMu`

() 商业贿赂手段分两类: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S? \o"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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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成要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S"M't3g/B!y|kG"m

(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wJ-@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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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和自愿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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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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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P~*nj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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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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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1)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买方;(2)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3)提供其他报酬或好处的行为。例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消费等。因此,“回扣”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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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仅限于交易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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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国家工商局的上述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当然,该意见只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的答复,并不是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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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如果能够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能够促成交易,例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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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3b^ Ft`!k

(一)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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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 ]|)p9d C^^7K;C_w

(二)行政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4tQZ\b F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商业贿赂规定了行政责任。即经营者因实施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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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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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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