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江律师获得2017年美国乔治顿大学最佳亚洲反垄断论文证书
Fengjiang、Varanini:《THE DECIS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QIHOO V. TENCENT AND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EEKING TRUTH FROM FACTS1》,COMPETITION,Vol 25,No.1 spring 2016。 冯江与Varanini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奇虎诉腾讯案判决与中国法治》美国加利福尼亚国际法期刊,第25卷,第1期(2016年春)。2017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和Concurrences公司共同举办的“2017年反垄断写作奖”被评选为“Best Antitrust Business Article Asian Antitrust Category”(最佳亚洲反垄断论文),获得奖励证书。
摘要: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且危害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垄断行业更是成为其肆虐的沃土。本文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下派生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本质、成因、危害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从政府履行责任的角度提出了防范与治理的对策,即加强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建设等。
关键词:商业贿赂;行政垄断;政府责任;治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和行政限制的不断交织演化,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侵蚀我国经济肌体,尤其是具有垄断性质、公益性强、需要政府全力介入的行业,更是成为商业贿赂现象滋生的沃土,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正常秩序,滋生腐败行为,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政府如何认清垄断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实质和危害,转变职能,切实履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基于此,本文就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概念、本质、特征、成因、危害进行探究,并从政府履行职责的角度提出治理对策,以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垄断行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具有垄断地位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具体来说,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易中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向具有垄断地位的相对单位或其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其他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或影响力的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引诱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做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进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排挤同行竞争者并使自己取得经营优势的行为。
垄断行业商业贿赂是一种行政性限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公共权力部门滥用公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因市场竞争形成的经济垄断。在这种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下派生出来的商业贿赂有其明显的特征:
1. 从商业贿赂的主体看,限制竞争条件下的商业贿赂主体不是一般商业贿赂中“从事商品交易的卖方或买方”,而仅仅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经营者。在一般的行业,市场交易双方为争取交易机会都有可能成为贿赂的主体。但在垄断行业则不同,无论垄断部门本身作为买方还是作为卖方,都可以凭借其特殊的地位收取交易相对方的贿赂。当经营者作为买方时,如在管道煤气、宽带和有线电视网络建设中,各个运营商要向所进驻的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行贿,以获得“最后一公里”“权利”。当经营者作为卖方时,则是借助于垄断地位获取贿赂。例如施工队为获得指定的水、电施工服务,需要向供水、供电部门实施贿赂。
2. 从商业贿赂的对象看,不是一般商业贿赂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而是指凭借自然或行政性垄断取得独占地位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而言,商业贿赂行为是市场主体滥用私权,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而具有垄断地位的单位或个人则借助其与经营者的行业垄断性和关系隶属性,滥用公共权力,人为分割统一的市场,限制本行业的经营者的交易,致使经营者通过给予商业贿赂以达成交易的目的。
3. 从商业贿赂的主观意愿来讲,商业贿赂的主体并非出于故意和自愿,很大程度上都是迫于垄断行业的强势地位不得已而为之。而在其他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中,行贿者意在通过贿赂,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受贿者则试图利用自己具有的某种特定身份置国家、单位利益不顾,为自己谋求好处。而在垄断行业,由于强制交易、限制竞争等因素的存在,迫使那些本身具备竞争优势的竞争者不得不屈从于“潜规则”实施商业贿赂。
4. 从商业贿赂的行为表现看,并非是通过“账外”秘密的方式进行,有些甚至是公开和半公开的。秘密支付财物或其他间接性的物质利益是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垄断行业,这些大都是公开进行的。例如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学校、医院这些依法具有垄断性地位的单位强制保户参加住房贷款险、学生平安险、住院病员安康险所给予的“回扣”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①。
5. 从商业贿赂的效果看,由于所给予贿赂的额度与限制竞争程度密切相关,所以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反垄断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垄断行业的改革一直是市场化改革的“边缘”地带,商业贿赂行为促使垄断行业高速发展进而延缓了对这些“计划经济强大堡垒”的实质性改革,这不仅更大程度地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垄断行业内部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矛盾日益加剧,市场竞争愈加无序,从而遏制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
二、垄断行业商业贿赂行为分析
(一)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本质
根据美国学者曼昆的研究,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市场垄断是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少数公司利用资本、技术或管理上的优势取得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地位。市场垄断属于“结构性垄断”即通过正当竞争实现的市场瓜分,它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作用。自然垄断主要是指一些生产具有弱加性的领域,即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它一般出现在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与以上两种垄断形式不同的是,行政垄断是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取得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该政府部门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②。这在渐进性改革的国家比较普遍,譬如在我国,垄断主要是指行政垄断,也称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即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不同于西方国家因市场竞争或技术因素而形成的经济垄断。在这种行政性竞争行为下派生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