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案说法之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一、案情简介
2010年,两名80后研究生学历的技术人员,在高薪诱惑下,不顾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携带商业秘密跳槽,两人在跳槽时,将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带出原公司为新公司所用,利用化名在新公司开展工作,给原公司造成了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公司报案,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2011年1月,浙江某法院对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分别处罚金15万元。这是企业员工跳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案例。
二、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月日
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造成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