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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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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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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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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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22)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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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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