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 the Secretary)。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的情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如前所述,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