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商誉或声誉概述
损害他人商誉或声誉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9年5月15日)
一、损害他人商誉或声誉行为概述
(一)商誉的概述
1、商誉的概念
商誉(Commercial goodwill or Commercial reputation)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1620年,英国法院就在判例中把商誉定义为“顾客的友善看法和惠顾”。 中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商誉包含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誉是人们对经营者本身以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积极评价,是经营者长期艰苦努力和大量的资金投入过程凝聚的无形资本,良好的商誉可以为经营者创造超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
2、商誉的类型
(1)商号;(2)商标;(3)专利;(4)商业秘密;(5)特许经营权;(6)企业家及其骨干技术人员的声誉;(7)经营者的地理位置、网络域名,甚至特定的电话号码等;(8)企业文化。
(二)损害他人商誉或声誉行为的概述
1、损害他人商誉或声誉行为的概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损害他人商誉或声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其他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主要指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产品或服务的外形、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知名人士或著名虚构角色的可信度、识别性或商业价值的减少。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损害他人商誉或声誉行为的类型
从产品或服务角度划分,可以分类如下:
(一)损害他人商标的商誉或声誉;
(二)损害他人商号的商誉或声誉;
(三)损害他人商标商号以外的商业标示的商誉或声誉;
(四)损害他人产品或服务外观的商誉或声誉;
(五)损害他人产品或服务名称的商誉或声誉;
(六)损害知名人物或著名虚拟角色的商誉或声誉。
从损害他人商誉或声誉行为和手段角度划分,可以分类如下:
(一)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发公开信、刊登比较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捏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二)向用户、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损害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三)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
(四)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