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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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概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e{DF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9515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XE$k?&rJ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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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诋毁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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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也称为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有可能造成竞争对手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失大量的利润和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甚至被迫转产或破产等。商业诋毁行为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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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诋毁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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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角度划分,可以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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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诋毁他人产品的制造方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c2nzQ9u4WiM:X

(二)诋毁他人产品或服务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i!c~'I;j(_z

(三)诋毁他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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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诋毁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r!x5`UJ[

(五)诋毁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或供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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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诋毁他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其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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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诋毁行为和手段角度划分,可以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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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发公开信、刊登比较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捏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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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用户、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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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 ZG T4qaH

(四)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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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假冒用户、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虚假投诉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服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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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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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是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g["k9f Rku

主体是市场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而不是任意经营者。是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或共谋从事商业诋毁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商业诋毁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c R cM/s i

二)客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了具体的商业诋毁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U!w*MM!{

例如侵权人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不敢或不愿与受到商业诋毁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活动,降低用户、消费者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商业诋毁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商誉和竞争秩序。商业诋毁不适用一般财产侵权理论上 “无损害即无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受害人)是为了消除危险、防止损害的发生。认定标准应当是强调客观上商誉损害的危险性存在,而并不必然要求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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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诋毁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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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用户、消费者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也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例如,在比较广告和产品促销活动中,对同类产品、服务的评价使用贬损性质的言辞;或在未有科学定论的情况下,片面宣传某些产品、服务的副作用或者消极因素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e9D4f

(四)侵权人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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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商业诋毁,其目的是以败坏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取得竞争优势之目的,其主观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即明知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等行为必然或可能对竞争对手带来遭受损失的结果,而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免除被侵权人(受害人)就侵权人(诋毁人)的过错所负的举证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k4J9O$NFO-e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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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r-D.D y Yw

(一)国际条约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C5{Rlb1?u

1967年《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第3项规定:“在交易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假陈述”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5条第1款规定:“在工商业活动过程中,任何虚假的或没有根据的陈述,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的企业或其经营活动,尤其是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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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行政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K4N_p1Mq6n m

中国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以侵犯法人名誉权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q0K5i1e$X@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诋毁损失的计算有两种方式:第一,在商业诋毁损失可以计算的情况下,赔偿范围包括被侵权人(受害人)在侵权期间而遭受的产品销量下降、退货等实际损失,以及为调查商业诋毁损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为恢复商誉声誉而付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在商业诋毁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当以侵权行为人侵权期间而获得的利润为赔偿范围。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T+I S!Rb2Bo

(三)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OLwG gNO+Wns

中国1997年《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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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 ]4W J?: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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