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商标平行进口案
“米其林”商标平行进口案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05-07
中国国内法院判决首例“米其林”商标平行进口案。小轮胎引发知识产权官司。2009年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是以生产轮胎闻名的世界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被告是长沙市销售轮胎的两个个体工商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却认为,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却并非假冒伪劣产品,是货真价实的“米其林”轮胎。如果事实如此,米其林总部何以对两家个体工商户如此发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剑文亲自挂帅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她表示,“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大多是侵权商标对于商标权人的仿冒、假冒、搭便车等等表现形式。而本案所涉及的商标侵权,并不存在这些情况。从被告的答辩意见就可集中体现出来——我销售的是真正的米其林轮胎,还是进口胎,为什么说我商标侵权”?
本案一出,即引发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对于这种销售正版商品的行为,是否认定为侵权?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判定为侵权?法院在判决中也作了详细解释。
个体工商户谈国强和欧灿接到法院的通知时,着实感到一头雾水。作为被告,他们想不通,这轮胎是正规渠道买来的,侵了谁的权?让他们感觉担忧的是,在原告向法院递交的一份长达十几页起诉状中,他们被请求给付高达十万元的赔偿金。
据悉,原告米其林是一家法国企业,1863年成立,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原告相关商品上的“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在全球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在中国,该系列商标也很早就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并拥有极其广泛的知名度。2008年4月,原告代理人发现被告谈国强和欧灿在长沙一个小市场零售轮胎,认为该轮胎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购买一只轮胎并予以公证封存,并于2009年1月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对于这一系列请求,被告觉得难以接受。一方面,经技术鉴定,涉案轮胎产自原告的授权厂,即米其林日本东京公司,并非假冒伪劣产品,原告将之称为“侵权产品”并且为他们冠上“侵犯商标专用权”之罪名简直不可理喻。另一方面,被告称涉案轮胎是他们从长沙市雨花区欢乐轮胎经营部购进的,而后者售给前者的轮胎又是从广州天河区港达轮胎销售中心单位买入的,轮胎来源渠道并无违法之处。因此,被告始终都认为不应被冠以“侵权”之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焦点集中在3C认证
法庭上,对于涉案轮胎系产自日本的正品这一事实,当事人双方并无异议。摆到他们桌面上的焦点,是被告销售轮胎行为的定性问题,即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