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诉天津医药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等案
微软公司诉天津医药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一中知初字第182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B 马松(Mr.John B.Mason),助理公司秘书(授权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禾,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兰州道畅达里1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伯彦,男,汉族,46岁,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红医里1-6-103号。
委托代理人:孙娟,天津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医药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禾,被告天津医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伯彦、孙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Hotmail”是原豪特密尔公司(Hotmail Corporation)的公司名称,也是豪特密尔公司所有的www.hotmail.com网址域名和豪特密尔公司的注册商标,现均由原告继承所有。众所周知,原告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也是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电子邮件的公司。www.hotmail.com网址是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为世界公众提供免费电子邮件的域名。该域名首次于1996年7月14日开始在国际互联网上提供免费网上电子邮件服务。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世界已有3000万用户通过“hotmail.com”开设了电子信箱,其中,仅中国大陆就有27.2万户。目前仍以每周100万人的速度增长,这足以说明“hotmail”在网民中的知名度。
“HOTMAIL”作为商标已由原豪特密尔公司在许多国家予以注册。1997年10月10日,“HOTMAIL”作为服务商标由豪特密尔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申请于1999年1月14日经商标局在第38类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信息传送、电讯服务、电子邮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