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代理劳仲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网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三章 证据收集与整理
第四章 立案与举证
第五章 开庭准备与审理
第六章 结案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指导律师正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帮助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业务,主要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动者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引发争执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任何律师在引用本意见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在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过程中,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 接受委托
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同意接受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机构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二、经办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意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繁琐特性,接待工作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激化劳资关系的言辞。
三、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的规定,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
四、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委托人和仲裁参加人的资格:
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委托人应为劳动者、国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
2、审查仲裁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所规定的条件。
五、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仲裁参加人包括:
(1)劳动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2)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理人;
(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
(5)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
(6)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
(7)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8)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居住在国外,能够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六、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
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及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目前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一般包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在职、离职或退休后,与未办理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精神,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当事人再次向做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2、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或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足以延长时效的合理条件;
3、审查委托人是否具备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
4、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申诉或被诉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5、审查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予裁决或预先支付的紧急情形,或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6、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
七、律师事务所在决定接受委托时,律师有对以下情况向委托人详细告知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收费标准;
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3、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4、委托人若是被诉人,应了解其是否有反申请的情况,如有并需要提出反申请时,应告知其在仲裁期限内提出;
5、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适当的律师为其担任仲裁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九、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
1、有特别代理权限的, 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的予以约定;
2、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
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
2、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
3、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4、委托事项违法;
5、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构成解除条件的。
十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遵守有关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范的规定,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立即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十二、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原件后当即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若向当事人收取原件,应当制作证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经办律师共同签字附卷。
第三章 证据收集与整理
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如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办律师应在授权范围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二、经办律师应将调查取证的内容、程序和目的以及相关费用告知当事人,需要当事人提供帮助的,应事先通知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三、律师调查取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如须调查自然人的个人资料,应持司法部门的专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调取。调查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如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有其教师或法定监护人在场。
四、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时通常会要求双方或一方提供下列证据,以便进行调查或进行质证:
1、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
2、签认的发放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卡或汇款凭证;
3、劳动手册及入职证明、社会保险金解缴凭证;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退书
5、辞职申请或辞职信;
6、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7、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
8、医院诊断证明;
9、医院病假休息建议书;
10、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11、工伤认定书;
12、下岗或转岗通知;
13、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14、考勤记录资料;
15、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资料;
16、其他必要的资料。
五、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凭证,如缺乏直接证据或原始凭证,律师应当收集间接证据通过相互印证,以证明案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