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草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草案)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 新疆律师协会网
第一章 总则
1.1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中介部门专业人员的独立作用,借鉴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的成熟经验、作法,结合新疆地区的客观实际,特制定本业务指引。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各项法律业务时,可以参照本业务指引的各项具体建议与要求开展工作。
1.2本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向律师提供办理国企改制法律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3律师接受国有企业出资人、国有产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产权主体")的授权,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业务,协助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本指引以产权主体的委托内容为主线编制。律师接受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债权人、国有企业职工组织、国有产权受让人等(以下简称"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改制工作时,亦可以参考本指引。
律师从事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相关业务的,或将国有独资公司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时,亦可参照本指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内容实施。
1.4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应以谨慎勤勉、尽职尽责、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国有企业改制项目的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独立的法律服务。
1.5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6律师以咨询、代理、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1.7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范。如遇同一改制企业的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同时接受产权主体和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避免同时接受国有产权受让人和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经营者(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委托。
1.8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1.9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声誉,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
1.10律师从事改制相关业务时,遇改制企业资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可以帮助改制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积极维护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律师可在改制相关业务外另行接受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的委托。如果涉及利益冲突的,律师应按律师业务利益冲突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 改制工作律师业务流程
第一节 接受委托
2.1.1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产权主体或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
2.1.2律师根据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的委托范围,参照本业务指引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改制申请、改制方案编制、改制方案实施、改制企业重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改制企业产权变更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2.1.3律师接受产权主体之外的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可以参考本业务指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并根据不同改制当事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地位,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1.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订立书面聘请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
第二节 一般业务流程
2.2.1为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编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2.2.2开展尽职调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2.3对产权主体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2.4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编制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的审核、批准程序。
2.2.5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协助改制方案的实施,编制各类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本。
2.2.6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为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编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2.3.1改制方案应当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解析和应对改制企业的现有问题,处理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3.2改制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沿革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概述;(2)企业现状和出资人情况;(3)国有产权登记与变更情况;(4)拟采取的实施改制形式及理由;(5)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债权债务处置;(7)职工安置;(8)审计与资产评估;(9)受让方式、价格及条件;(10)管理层收购(如果有);(11)内部批准程序;(12)改制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
2.3.3律师接受产权主体的委托,就股权形式产权转让、资产形式产权转让的方案编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服务。提示委托人注意编制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3.4律师可以接受产权主体的委托,起草、修改国有产权的《转让合同》;或接受国有产权受让人的委托,参与《转让合同》的修改。律师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写《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3.5为改制方案中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编制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