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网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2006年第17号令 【发布日期】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防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