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问
商务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11月09日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日前商务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办法》将零售商的范围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这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当前,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主要体现在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利益,而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销售水平的零售商。因
《办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对中型以上零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所规制的零售商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问:《办法》主要规制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哪些不公平交易行为?
答:《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作了规定。
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义务,不得强迫供应商进行有碍公平竞争的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针对“客大欺店”,《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及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