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公司诉弘高公司、时代公司案
华夏公司诉弘高公司、时代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376号
法定代表人高五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刚,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重建,男,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号14层2号。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政府北侧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时代创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楼728室。
法定代表人:蔡承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亚,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杰,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北京时代创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刚、孙重建,被告弘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被告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建设部授予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2003年3月,我公司与华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据该合同,我公司对首都时代广场(以下简称时代广场)十一层北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进行了消防工程设计,并于2003年4月23日向华睿公司交付了“首都时代广场十一层精装消防工程”设计图纸共计六套,同时配合华睿公司完成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以下简称消防局)对该设计图纸的审核工作,于2003年6月10日取得了消防局[京]消审(2003)第295号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2003年11月初,我公司得知上述工程被时代公司以建设单位名义,向消防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申报材料中,工程设计单位是弘高公司,而验收所依据的图纸却是我公司的设计图纸。我公司还发现弘高公司冒用我公司设计工程负责人董德亮的名义签署“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验收意见,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消防工程验收申报,剥夺了我公司对该工程的验收权。消防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监督、验收等系列工作关系到设计单位的声誉和信誉,也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安危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弘高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剽窃我公司设计图纸,侵犯了我公司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其冒用我公司名义的行为,构成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公司的声誉和信誉的不正当竞争。时代公司与弘高公司共同进行消防工程验收申报,已构成共同侵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因本案支出的交通费、复印费、律师代理费损失27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