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出版社诉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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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出版社诉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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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TSYv4y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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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n'xc*Z-X5u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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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N3SN-WD0(2005)二中民初字第14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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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0号文联大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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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S(HA"`~%S3LH@0法定代表人候秀芬,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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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a-n6s2H~*Ej9g0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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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9Pi4|-N7F0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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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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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A#k A*}g.z.P0法定代表人海飞,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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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Uq5B!?zs ?$A.^0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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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家出版社与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以下简称少儿出版总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作家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黄晓、武雪梅,被告少儿出版总社的委托代理人孙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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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家出版社诉称:由上海萌芽杂志社组织并编辑,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年一届的《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图书从1999年出版至今已有7册,该书长期以来赢得了广大中学生读者的欢迎和喜爱。原告为该系列图书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营销宣传费用,发行量逾400余万套,成为出版行业著名的图书品牌。自2002年起,被告少儿出版总社出版发行了《第四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新作精粹》,此后于2003至2005年相继出版了第五届、第六届和第七届相应图书,其中第七届的书名改为《第七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选》。经了解,被告的做法是派人在每年一届的新概念作文大赛赛场外,取得参赛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在获奖名单公布后,与相关获奖者联系,取得相应作品后编辑成书,借新概念作文大赛的热潮销售其图书。被告的图书在装帧、封面版式设计、AB卷的分册等方面都模仿原告的图书,书名也突出使用“新概念”文字,使读者真假难辨。原告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书籍;被告在《中国青年报》、《中国少年报》、《中华读书报》、《中国图书商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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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Jr'W-K;CW^0被告少儿出版总社辩称:第一,关于被告相关图书的出版过程,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自2001年起,有部分青少年作者与被告联系,希望出版其作品。经被告的编辑审查稿件,决定编辑出版。在处理上述稿件的过程中,又发现相当部分小作者曾在新概念作文大奖赛中获奖,由此萌生将获奖作者的作品集结出版的设想,并于2001年出版上述作者的作品集《非常作文大本营》。考虑到作者均为新概念作文大奖赛的获奖者,在2002年出版时将名称改为《第四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新作精粹》;第二,被告的图书与原告的图书内容完全不同,书名也有明显差异,二者不会产生混淆。且被告的相应图书出版在先,不存在模仿和抄袭原告图书的情况;第三,原告的出版物并非知名商品,其出版数量与中国少年儿童人数不成比例,且其出版物名称、封面装帧设计并无连续性和一致性,不能成为知名出版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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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作家出版社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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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出版发行的第一届至第七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图书及第六届相关图书出版合同书,证明原告取得萌芽杂志社合法授权出版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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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民晚报》、《都市时报》和《文艺报》的相关报道,证明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受到舆论关注,产生巨大社会影响;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_{+B'K+p0ZM

+x4c'?[#MGpR.G03、被告少儿出版总社出版发行的第四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新作精粹》、第五届和第六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精粹》、第七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选》图书及购书收据,证明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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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奖者项雨甜、吴笛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通过非法形式约稿;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P!? {z_

7c5e%r9o5W05、原告涉案图书目录与被告涉案图书目录的复印件,证明被告图书中有的作者并非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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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武汉新华书店和辽宁文史书店的来信,证明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涉案图书的销售造成影响;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JRf @r ^G0n,B(j

J[.TUH07、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LWvcF6a(l

1xaT8ncojU0被告少儿出版总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第四届至第七届图书及第六届相关图书出版合同书、证据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涉案图书为知名出版物;被告还提出证据1中第一届至第三届图书当庭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但其对原告出版上述三册图书的事实不持异议;对证据3、4、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存在非法约稿的概念,被告相关图书中的作者均为获奖作者,原告持有异议的为获奖者的笔名;对证据6中辽宁文史书店的来信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且其中武汉新华书店的来信系个人来信,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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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少儿出版总社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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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作者徐毅曼、袁鸿杰的来信,证明相关作者向被告投稿的事实;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S9^ Sv

wr|'M'X09、被告出版的《非常作文大本营》,证明被告涉案纠纷发生前已经出版类似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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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家出版社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书只能证明被告的侵权时间更早。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J xaQ,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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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 Zp"y`I w

^]\(M@3N7u;O0鉴于被告对证据1中第四届至第七届图书及第六届相关图书出版合同书、证据2-5、证据6中辽宁文史书店的来信、证据7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据4、6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主张;虽然被告提出证据1中第一届至第三届图书超过了举证期限,但其对原告出版上述三册图书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鉴于证据5中存在被告相关图书中的作者并非获奖者的情况,虽然被告提出这属于获奖者使用笔名的情况,并对此作出对应的说明,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就此举证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证据5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鉴于证据6中武汉新华书店的来信系个人来信,被告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虽然原告对证据8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被告提交了该证据的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的相关主张;鉴于被告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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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n As*C+^0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g.d-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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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萌芽杂志社联合国内7所大学共同发起和主办了面向全国中学生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此后该大赛逐年举办至今。1999年10月11日的《新民晚报》、1999年11月15日的《都市时报》和2000年1月8日的《文艺报》对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情况作了报道。报道载明,初赛稿件达4000篇,复赛的相关获奖者被几所大学破格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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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出版社主张自1999年至2005年,依据其与萌芽杂志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书,取得出版发行历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的专有使用权,并提交了双方于2004年3月4日就《第六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书。自1999年至2005年,作家出版社相继出版了涉案第一届至第七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系列图书。其中《首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于1999年8月出版,2002年3月第36次印刷的印数为580 001-590 000;《第二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于2000年7月出版,2002年6月第19次印刷的印数为           540 001-550 000;《第三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于2001年8月出版,2002年3月第6次印刷的印数为360 001-380 000;《第四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于2002年8月出版,2004年2月第8次印刷的印数为320 001-328 000;《第五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于2003年7月出版,第2次印刷的印数为150 001-180 000;《第六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于2004年5月出版,印数为200 000;《第七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于2005年7月出版,印数为13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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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J{m0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少儿出版社)于1956年6月1日成立,于2003年3月12日更名为少儿出版总社。《中学生非常作文大本营:新概念作文大奖赛作者新作精粹》于2001年8月由人民中国出版社与少儿出版社出版,该书封面标注有“第三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新作精萃”字样;《第四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新作精粹》A卷和B卷于2002年5月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少儿出版社出版,版权页未标明印数;《第五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精粹》A卷和B卷于2003年5月由少儿出版社出版发行,印数为10 000册;《第六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精粹》A卷和B卷于2004年4月由少儿出版社出版发行,印数为10 000册;《第七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选》A卷和B卷于2005年3月由少儿出版总社、少儿出版社出版发行,印数为10 000册。其中第五届图书中署名为阿触、赛宁、草水寅,第六届图书中署名为卡卡夫、Skyblue、落草为灯,第七届图书中署名为卡卡的作者并非获奖者。被告主张上述作者为相关获奖者的笔名,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6[)_K%{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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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作家出版社主张被告少儿出版总社在涉案图书出版过程中采取在萌芽杂志社举办每年一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赛场外,取得参赛人员的联系方式,大赛公布获奖名单后,再与相关获奖者联系,并尽快将获奖者的其他文章编辑出版。原告提交了获奖者项雨甜、吴笛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约稿。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一方面存在作者主动投稿的情况,一方面其通过公布的获奖者名单与相关获奖者联系,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非法约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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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被告的涉案行为给其相关图书销售带来影响,并提交了辽宁文史书店出具的函,表明被告的相关图书易给人造成错觉,且其出版时间在原告的相关图书出版之前,对该书店销售原告的涉案图书造成很大影响。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n ~q;u0V/nm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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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出版发行第四届至第七届相关图书的行为属于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并明确对被告出版的第三届相关图书不主张权利,并表示放弃追究人民日报出版社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经比对,相应图书的封面设计在色彩、构图、字体等方面均不相同,但封面均包含“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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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购书款86.4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f4Rv:GX$p_

(eM#f$S_0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根据该商品的质量、销售时间、销售地域、市场份额、广告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的信誉度等因素综合判定。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原告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自1999年开始逐年出版至今,且存在多次重印、印数较高的事实,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原告的涉案图书内容是历年开展的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集,而新概念作文大赛参赛者众多,且还存在获奖者被几所大学破格录取的情况,故该大赛及原告出版的涉案图书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原告的涉案图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主张原告的涉案出版物并非知名出版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4gs dT6e

&I'nv#I\_a0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作家出版社自1999年至2005年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均使用“第×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的图书名称,而且其对该名称的使用系基于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主办单位萌芽杂志社的授权而来的,其中“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等具有显著的识别意义,能够与同类的相关图书相区别,因此本院认定该系列图书名称为特有名称。被告少儿出版总社未经许可,在其涉案图书上使用“第×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选》或《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精粹》、《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新作精粹》等图书名称,且出版时间与原告的涉案作品出版时间相近,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涉案出版物的名称并无连续性和一致性,原、被告的涉案图书内容完全不同,二者不会产生混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明确在本案放弃对人民日报出版社的相关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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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还主张被告的涉案图书仿冒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和装潢,包括AB卷分册出版、统一定价销售、开本大小、纸张厚度等方面,但上述内容并不具有特有性,属于为相关商品所通用的特征,且被告的涉案图书在封面设计等方面与原告的涉案图书并不相同。故原告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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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D n[ @9Z0综上,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对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仿冒,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本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数额过高且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参考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鉴于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系对原告相关财产权利的侵害,原告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5p1D/L{

Sk8aXr/v+n$P$l cz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t%xs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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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5J |{]9qs+V[

4j-s$yS.~*y7i0二、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作家出版社经济损失二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零八十六元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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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作家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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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i9J%Vn0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作家出版社负担1510元(已交纳),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m&j0X-bw WDL%Pf

&w w0_C0c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Xy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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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晓津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mFI1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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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何  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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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潘  伟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5hWA2}6R+x"N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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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GIi(U&\"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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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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