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出版社诉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
作家出版社诉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5)二中民初字第14550号
原告作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0号文联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候秀芬,副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21号。
法定代表人海飞,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作家出版社与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以下简称少儿出版总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作家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黄晓、武雪梅,被告少儿出版总社的委托代理人孙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作家出版社诉称:由上海萌芽杂志社组织并编辑,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年一届的《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图书从1999年出版至今已有7册,该书长期以来赢得了广大中学生读者的欢迎和喜爱。原告为该系列图书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营销宣传费用,发行量逾400余万套,成为出版行业著名的图书品牌。自2002年起,被告少儿出版总社出版发行了《第四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新作精粹》,此后于2003至2005年相继出版了第五届、第六届和第七届相应图书,其中第七届的书名改为《第七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选》。经了解,被告的做法是派人在每年一届的新概念作文大赛赛场外,取得参赛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在获奖名单公布后,与相关获奖者联系,取得相应作品后编辑成书,借新概念作文大赛的热潮销售其图书。被告的图书在装帧、封面版式设计、AB卷的分册等方面都模仿原告的图书,书名也突出使用“新概念”文字,使读者真假难辨。原告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书籍;被告在《中国青年报》、《中国少年报》、《中华读书报》、《中国图书商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