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龙纸制品(昆山)公司诉王桂银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
亚龙纸制品(昆山)公司诉王桂银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4)二中民初字第1485号
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开发区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乾,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银,女,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南区振兴院2号。
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被告王桂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亚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桂银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龙公司诉称:2003年6月26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稽查大队对通州区台湖镇东石村王桂银所属的复印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200箱标称为亚龙公司生产的经济蓝旗舰、金旗舰复印纸及1084件旗舰复印纸包装物。经鉴定,此系列复印纸及包装物为假冒产品,由王桂银本人用打包机和胶枪加工完成。原告认为,王桂银的上述行为对亚龙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的销售及原告产品的信誉产生了较大影响,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桂银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京(稽)质技监罚字(2003)第306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对王桂银假冒“经济蓝旗舰”复印纸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2、亚龙公司2001年至2003年旗舰系列复印纸在北京市场的销售额对比,证明其销售额下降;
3、亚龙公司2001年至2003年旗舰系列复印纸在北京市场的销售量对比,证明其销售量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