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化集团天津润滑油脂公司诉北京广普开元润滑油公司
燕化集团天津润滑油脂公司诉北京广普开元润滑油公司虚假广告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2)一中民初字第8233号
原告燕化集团天津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营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其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践昊,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普开元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继荣,男,38岁,北京广普开元润滑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苍溪县龙王镇。
委托代理人范翔,男,32岁,北京广普开元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三元西巷付24号。
第三人丛金山(河北沧南金山广告制作中心业主),男,住河北省南皮县安顺路43号。
原告燕化集团天津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润滑油脂公司)诉被告北京广普开元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普开元润滑油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润滑油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勾践昊,被告广普开元润滑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继荣、范翔,第三人丛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润滑油脂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同是润滑油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体现现代化生产车间内容的照片制作《产品说明书》,进行虚假宣传,造成被告拥有与原告一样的先进生产设备的假象,误导润滑油产品的消费者和客户,损害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原告对该照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中国化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被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元及因被告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