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宽带入网市场竞争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中国宽带入网市场竞争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王晓晔(作者)
出处:《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1年12期 上传时间:
一、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
认定企业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其前提条件是界定相关市场。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或者被称为互联网接入服务( ISP)市场,这个市场应该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否在 ISP市场占支配地位,人们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中国有很多ISP,即除了涉案的两家企业外,还有互联网骨干网经营企业,包括中国移动、中国铁通以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等,此外还有转租的增值电信企业,如长城宽带、歌华等。因为有众多企业开展竞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不占市场支配地位。另一观点是:中国尽管有众多的 ISP,但它们不在同一水平上开展竞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强势的 ISP,其他 ISP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有数据表明:中国的 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 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 ISP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进一步分析,鉴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被视为是两个垄断性企业。
二、电信和联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价格歧视问题
该案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由是它们对有竞争关系的和没有竞争关系的 ISP给出了不同的宽带入网价格条件:中国移动、中国铁通等大型ISP实行的是 100万 /G ·月,且必须到集团进行审批,并指定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指定点进行接入;一些中小型的 ISP接入条件则是 20-30万 /G ·月。有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