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一、违法行为概述
(一)违法行为概念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1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也为市场参与者利益而规制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定的,构成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的其它规制市场行为的的法律规定的,也视同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即行为人实施的一个不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规制市场行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依照规制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也可以依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属于法律规范聚合或者竞合的情形。需要注意,行为人违反非规制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定的或者不以市场行为为规制对象的,即使违法,也不属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之违法行为。
(二)法律规范聚合或者竞合
1、立法制裁冲突聚合或者竞合
即使其他法律规定了专门的制裁措施,也可以适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进行制裁。因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与其他法律保护的客体不同,如果一个不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保护的不同客体,造成数个不同损害,需要数个法律救济措施,即法律规范的聚合。但是,如果一个不法行为仅仅违反一个法律保护的客体,造成一个损害,则仅需要一个法律救济措施,只能“二选一”,即法律规范的竞合。
2、解释冲突聚合或者竞合
一个不法行为违反规制市场行为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同时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以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法院不受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约束。但是,其他法律规定被确定为属于封闭性的排他规定的,则不能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不法行为再次追究责任。
3、执行冲突聚合或者竞合